“教科书式耍赖”当事人起诉名誉权受侵犯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求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因认为岳某某在新浪微博转发侵权视频及发布侵权言论,使其被冠以教科书式耍赖称号,黄某某将岳某某及新浪微博的运营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近日,该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宣判,法院认为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被告致其社会评价急剧降低

  原告黄某某诉称,2015106日,黄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与案外人赵某某等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受伤、相关车辆受损,法院判决黄某某对赵某某进行相应赔偿。后赵某某死亡。

  随后,赵某某之子赵某在新浪微博发布了《发生车祸后的第776天》视频(以下简称涉案视频)。原告认为自己在已经赔偿49.6万元的情况下,赵某通过该视频误导公众称原告一分钱未赔。当日,岳某某转发了该涉案视频。

  原告认为,被告岳某某以Y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专家、媒体观察员的身份转发该视频,导致该事件迅速成为全国性舆论关注的重大事件,有关原告个人隐私信息被大量传播,自己被媒体冠以教科书式的耍赖称号。这种情况使原告及女儿社会评价急剧降低,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

  原告黄某某认为,被告岳某某持特殊身份明知不负责任转发会对原告及他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情况下,仍实施了严重的侵权行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创科公司)未履行审查义务构成共同侵权。黄某某请求法院判令岳某某删除侵权微博及侵权评论并赔礼道歉,另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经济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40万元。判令微梦创科公司断开侵权视频及博文链接,向黄某某公开道歉,通过技术手段向被告岳某某所有粉丝发布道歉书,并对岳某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微博内容属实,不存在过错

  被告岳某某辩称,自己转发的微博内容属实,未对转发内容进行修改,不存在过错;在转发该视频前,原告因不履行法律义务已经成为网络热点俗称的老赖

  被告微梦创科公司辩称,微梦创科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微博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无事先审查或主动审查的法律义务;黄某某就涉案博文未事先通知微梦创科公司要求删除;涉案博文没有明显的侮辱、失实内容。

  因此,二被告请求法院驳回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并未侵犯隐私权

  20194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在线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合议庭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就岳某某是否侵犯了黄某某的名誉权、隐私权,如果侵权,应承担什么责任;微梦创科公司是否侵犯了黄某某的名誉权、隐私权,如果侵权,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律师代理人的身份对于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权利的边界划定有无影响等争议焦点进行了细致审理,双方当事人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意见,庭审持续将近5小时。

  法院认为,本案中,在黄某某已经明确确认涉案视频和涉案博文中没有涉及其隐私内容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岳某某并未侵犯黄某某的隐私权。而微梦创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院认定岳某某并未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微梦创科公司未对涉案视频和涉案博文采取删除措施并未侵权。

  据悉,涉案视频经包括岳某某在内的微博用户大量转发,各类媒体跟进报道,黄某某迅速成为广为人知的话题人物,在此过程中,其收到来自众多不明人员的谩骂短信,其中有些短信内容言辞过激,出现了对黄某某的人身攻击。

  虽然岳某某并未侵犯黄某某的名誉权,但是其作为律师代理人和网络大V,在黄某某事件已经引起大量过激言论的情况下,仍持续发布与案件相关的博文,即便其可能有敦促黄某某履行生效判决的目的,但在这样的负面舆论下,上述行为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黄某某的对抗情绪,激化了矛盾。对此,岳某某今后应加以注意,更加稳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