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互联网信息过滤机制探析

——兼议《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

特约撰稿 梅雨婷 虞浔

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630日。意见稿对网络运营商从事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等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未成年人(儿童)在使用网络媒体或社交平台时常常主动暴露或公开个人信息,导致自己成为被侵害对象。因此,笔者建议意见稿在未成年人个人互联网信息过滤机制方面进行一定探索,逐步建立网络运营商对未成年人账号发布信息的预先审查和过滤制度,避免其隐私或敏感信息成为不法分子侵害未成年人的便捷通道

 

信息主动暴露引发犯罪

目前,司法实务中出现的因未成年人(儿童)主动暴露或公开个人信息引发的犯罪,主要有三大类。

首先,未成年人在短视频发布平台上暴露个人信息成为被侵害对象。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2018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短视频作为新兴休闲娱乐类互联网应用十分受到未成年人青睐,其占比已达40.5%。目前,网络市场上流行的短视频平台如快手、抖音,均可以直接查询发布者年龄和所在地区等信息,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一特点,在短视频平台上寻找侵害对象,特别是性侵害的对象。如在中部某县发生的一起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该组织部分成员通过快手视频平台查找本县发布视频的未成年女性,并根据视频内容反映的信息,调动各种社会关系寻找被害人,然后对其实施性侵,进而组织或强迫其从事卖淫活动从中非法获利。又如在中部某市发生的一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12周岁)同样是在快手视频平台发布了一则视频并附上自己QQ号,犯罪分子观看该视频后通过QQ号与被害人取得联系,采取诱骗等方法与之发生性关系。

其次,未成年人在网络社交平台上暴露个人信息成为被侵害对象。截至201812月,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达1.69亿,几乎每个使用互联网的未成年人均有社交平台个人账号。同时,随着社交平台内容的丰富和大数据运用,个人在社交平台上暴露的信息越来越多,如年龄、性别、所在地、曾经去过的地方、日常兴趣爱好、喜欢的明星等。以上内容在丰富网络社交活动的同时,也增加了未成年人暴露隐私信息、成为被侵害对象的风险。如中部某省发生的一起网络猥亵案件,犯罪分子将自己的社交平台(QQ、微信)账号包装成童星经纪公司,通过在社交平台搜索10岁至12岁的未成年女性,并根据其在平台上反映出的信息(如照片、留言、网络足迹等)选取侵害对象,先后对3名女童以网络试镜为名实施猥亵。

再次,未成年人在社交平台上建立的组群信息暴露引发违法犯罪。在办理未成年人恶势力犯罪中,司法机关发现,很多未成年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均是通过QQ群、微信群建立。同时,该类QQ群、微信群所反映的信息多为哥们义气、争强好胜,较易引起同一地域内同类团伙关注进而引发群体犯罪案件。以中部某市为例,该市司法机关2018年办理的3起未成年人涉嫌恶势力犯罪案件均是通过微信、快手App组建团伙,且其中有3次聚众斗殴是由社交平台组群信息导致的争老大”“抢地盘引发。

 

信息过滤机制的建立

由此可见,探索建立未成年人互联网信息过滤机制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建立未成年人互联网信息过滤机制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进行考量。

首先,网络运营商应对未成年人互联网账号发布的信息设置预先审查程序。未成年人因生理和心理发育不成熟以及法律知识、社会经验欠缺等原因,对个人信息公开容易引发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和估计都不足。这就需要网络运营商对未成年人个人发布的信息进行一定程度的预先审查,在公开内容和公开范围上采取必要的限制,以减少信息暴露导致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其次,设立未成年人发布信息与监护人共享制度。可以考虑要求快手、抖音等短视频发布平台和各大网络直播平台,对未成年人账号实行强制绑定监护人账号制度。未经监护人账号同意和授权,未成年人发布的短视频不得在互联网公开,也不得从事网络直播活动。

再次,建立与司法机关非刑事诉讼对接机制。对因管理不当导致未成年人信息暴露引发违法犯罪等负面事件的互联网运营商,除由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外,还可引入司法力量进行干预,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或法院禁止令宣告等,全方位督促互联网运营商履行社会责任,依法有效保护未成年人信息,减少由此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

(作者分别系华东政法大学阳光与法治信访工作研究中心科研助理、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