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报废机动车部件回收利用问题之思考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对报废机动车部件回收再利用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在行业规范、强化技术支撑、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仍需完善。

 

对报废机动车部件回收利用问题之思考

——兼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特约撰稿 巩建国

 

20194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发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61日起正式实施。《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日前,商务部《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五章对回收利用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对规范回收利用工作、制约非法拼装改装车辆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具有积极的引导和规制作用,其有效实施则需要完善的配套制度和技术支撑。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629日。

 

回收利用的积极意义

一是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打破了原有的五大总成强制报废的限制,鼓励资源再生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充分利用五大总成及零部件进行车辆维修保养等工作,能够节约成本,有效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二是有利于引导汽车消费升级。鼓励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零部件再制造、再利用,相比原有制度以旧金属价格回收机动车的规定,能够有效提高报废机动车残余价值,引导机动车所有人主动报废更新,促进汽车消费升级,推动汽车产业发展。

三是有利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零部件再制造、再利用行为给予合法界定,并规定了合法的出售、制造、利用途径,鼓励、引导机动车所有人通过正规渠道报废机动车,减少非法出售或者留用报废机动车的行为,减少交通安全隐患。

 

回收利用制度设计特点

《实施细则》对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零部件回收利用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回收利用程序设计上,要求具备再制造条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应当出售给符合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规定条件,且通过相应体系认证的再制造企业或再制造企业授权的回收主体,或通过相关部门再制造产品认定的企业,对回收利用主体资质作了严格的限定,报废机动车的正规流向由机动车所有人交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符合再利用条件的部件交售具备资质的再制造企业,流程、主体予以严格限定。

在回收利用技术保障上,《实施细则》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如实记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部件,对符合再制造、再利用的五大总成及零部件,建立销售台账,录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并与公安交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实现来源可溯、去向可查。

在回收利用违法责任上,《实施细则》对违规处理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行为,及未如实记录回收利用销售台账、录入信息系统等行为,明确了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措施,为相关职能部门严格管理报废回收利用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回收利用制度实施难点

从政策执行角度而言,《实施细则》涉及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零部件回收利用工作存在以下难点。

一是机动车所有人主动报废意愿不强。在《实施细则》的引导力方面,目前,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数量少,尽管此次放开了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审批限制,但实现充分市场竞争仍需假以时日,在报废机动车回收价格谈判中,回收企业处于主导地位,高价回收的情况并不乐观。同时,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在车辆价值评估方面具有更为丰富的专业知识,机动车所有人则普遍对汽车价值无法评估。

二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易产生不平等交易,以五大总成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等情况为由压低回收价格,不利于引导机动车所有人主动办理报废。在《实施细则》强制力方面,此次制定删除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1年)》有关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等相关强制性条款内容,容易导致机动车所有人留用报废机动车,成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二是回收利用行业规范和标准有待制定。此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明确允许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零部件回收利用,但此类车辆部件经过长年使用,金属疲劳、磨损、断裂等情况发生的概率骤增,使用要求不明确,性能检测难度大,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目前,我国仅有《道路车辆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性计算方法》(GB/T 19515)对回收利用计算作出规定,仅用于新车投放市场时测算,且并未将五大总成的回收利用计算在内。因此,亟须知配套细化制定再制造、再利用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五大总成及零部件回收再利用的方式途径、最终流向、使用要求、安全检验检测等内容予以规定。

三是回收利用公开公示制度有待完善。《实施细则》第28条明确要求对回收利用的部件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以避免流失和非法使用。实际执行中,存在两方面难点:一方面,并非所有回收再利用的零部件具备编号、录入信息系统,难以实现去向可查;另一方面,回收再利用的零部件大概率用于机动车维修等途径,普通群众难以对已装配好的零部件进行识别确认,不利于保护公众尤其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此外,由于机动车生产厂家仅提供了五大总成中的车架和发动机两大总成编码信息,机动车公告、登记信息中缺少其余三大总成相关信息,回收利用制度实施后,在管理部门层面难以实现对其余三大总成唯一性识别和流程追溯。

 

完善回收利用制度之建议

针对《实施细则》存在的实施难点,笔者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促进回收利用制度的有效实施。

一是完善行业规范。以《实施细则》有关回收利用行为规范为基础,科学设计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零部件回收再利用制度,细化各类零部件回收利用工作规范流程,明确岗位职责、零部件处理、残值评估、回收交售、信息录入、违规责任等要求,确保回收利用工作流程严密、制度严谨。健全回收零部件再利用公开公示机制,完善回收利用零部件流向信息查询、使用管理、主动告知责任等规定,保护公众知情权。

二是强化技术支撑。尽快研究制定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零部件残值评估、再制造部件安全性能检测、再利用零部件编码和标志打刻等技术标准,确保报废机动车各部件来源可溯、过程可查、去向可追,并与公安交管部门机动车登记信息共享核验,及时发现安全监管重点。完善机动车生产公告和登记制度,对五大总成实施规范性的编码,在公告及登记中予以采集信息,实现对五大总成全面监管。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要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监督检查,运用数据分析、网上巡查、群众投诉等渠道,严肃查处违规处理五大总成及零部件行为,避免五大总成及零部件流入非法渠道。要加强对生产、销售、维修等行业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报废车、拼装改装机动车等违法行为,消除交通安全源头隐患。

(作者单位: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交通政策规划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