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建部修订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意见稿》修订部分重点对托儿所部分条文进行调整、补充与完善,对幼儿园宜配备的托儿所规模进行了补充,提出小型幼儿园(班)宜增加1-2个托儿所(班);中型幼儿园(班)宜增加3-5个托儿所(班);大型幼儿园(班)宜增加6-8个托儿所(班)。增加新建幼儿园应配建一定规模的托儿所,规定二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
《意见稿》还完善了托儿所生活用房功能分区的内容和使用面积标准,对托儿所各功能空间的配置要求进行细化,完善采光、给水排水、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建筑电气系统等相关规定。
此外,意见稿还明确规定了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及每班人数范围,以及各个生活单元的面积大小与设施规范,其中托儿所班数不宜超过8个,幼儿园班数不宜超过12个。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并配备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独立设置的幼儿园应配建一定规模的托儿所,幼儿园与托儿所班数比例宜为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