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与捐官制度
捐资入官,古亦有之。《红楼梦》中,贾琏、贾蓉、赖尚荣等捐官,官职虽有虚设之嫌,但捐官手续大体与清制相符,先捐监生,后才有资格再捐官衔,甚至实缺。
《红楼梦》第二回,冷子兴演说荣国府时说,贾琏“身上现捐的是个同知”。什么是“捐同知”?这要从“同知”说起。《辞源》解释说,“宋时枢密院有知院事官,以同知院事官为副;有知閤门事官,以知閤门事为副。”即,在宋代,同知院、知閤门事官均为副职。
清代,府、州以及监运使设同知,府同知以同知为官称,州同知称州同,监同知称运同。一般情况下,同知为知府的副职,正五品,因事而设,每府设一二人,无定员。同知负责分掌地方盐、粮、捕盗、江防、海疆、河工、水利等事务,同知办事衙署称“厅”。
按照清代官制,正五品同知贾琏理应到办事衙署上班,但冷子兴说,贾琏“于世路上好机变,言谈去的,所以如今只在乃叔政老爷家住着,帮着料理些家务”。这是为什么呢?因为贾琏“不肯读书”,他的正五品同知是捐官,清称“捐纳”,所以不一定履行实际职权。
什么是捐官及捐官制度?“捐官”又称捐纳,是封建社会时期,国家为弥补财政困难,允许百姓或具备一定条件的人,用一定数目钱物换得一定出身资格、官衔、官职的制度。
捐纳入官,是继满洲八旗及汉军八旗士家之弟荫袭入官、科举为官后,清代士人的又一条入仕之道。它和今天卖官鬻爵不同的是:这种买卖是公开的,有明确章程条例;收入归入国库,不会进入卖官官员的私囊。因此,“捐纳”也是朝廷的重要财政政策和财政收入。
捐粟得官
捐资得官,古亦有之。闫子琦在《从清代捐官执照看清代捐纳制度》一文中认为,捐纳制度始于秦代,至两汉形成制度。但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王政四年,蝗虫从东方来,蔽天。天下疾,百姓纳粟一石,拜爵一级。”可见,战国时期,已有捐资得官爵行为。
据史书记载,秦王政四年(公元前243年),为缓解山东大旱灾情,秦国大丞相李斯倾国库却无以赈灾救民,便开创了后来历朝历代捐资纳粟之举,对捐钱之人授予一定官职。秦代爵重于官和“官爵合一”,被拜爵者,将拥有益田宅、给庶子、赐邑赐税、免除徭役、豢养家客、减刑抵罪、赎取奴隶等许多权益。它比后来的居官俸禄优厚的多得多。
汉初承秦制。汉代军功爵拥有的特权和优待虽不及秦代,但仍具有实际价值。西晋,以司马氏为首较桓、灵二帝有过之而无不及。唐代玄宗、元朝文宗都或因战争之需或因赈灾救民等行买官晋爵之举。元末顺帝时,财政亏空与日俱增,官府卖官鬻爵,并依官职高低设定不同的价位。明代专设“捐纳事例”,卖官鬻爵。《明史·食货志》也有关于“捐纳事例”的记载。
清代集古代“卖官”大成,捐纳风更盛,中央户部设有捐纳房专司其事。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曲广娣认为,清代捐纳之盛始于康熙年间。但清人叶梦珠在《阅世篇》中载,顺治初年,士子即可“纳粟入监”,但不能得官,后被革职的官员,纳粮捐纳允许复原职。
据《清史稿》记载,“康熙十三年,以用兵三藩,军需孔亟,暂开事例”。即1674年,由于平定三藩军费吃紧,康熙皇帝遂开捐官先例,“开例三载,知县捐至五百余人”,收入银二百余万两。
为防止捐官滥用职权,清初,政府颁发“定例,捐纳官分发各部院学习三年,外省试用一年。期满,各堂官、督抚实行甄别奏留,乃得补官。”康熙十八年(1679年),朝廷又下令,捐纳官员需经过三年的考核,称职者“具题升转,不称职者题参。”
纳银入监
清初确立的捐官制度有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没有。雍正年间,朝廷为弥补不断扩大的财政支出再次扩大捐纳范围,“凡文武生员、内外官吏及平民百姓, 只要纳米纳银,均可有职衔、加级和封典。其捐纳的财货,除一部分留本省外,余均送京,上缴于捐纳房,以供中央开支(《中国厘金史》)。”
《中国厘金史》载,雍正年间捐纳,“每年收入多则一千四百八十余万两,少则也有一二百万两。一般来说,雍正年间的捐纳还不是每年均有,收入尚少。乾隆朝各年捐纳有一二百万两,嘉庆朝各年捐纳多为二三百万或四五百万两,已占到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按照规定,清雍正时期,道、府、同知不许捐纳,以下各品秩官方可捐纳。嘉庆年间,京官员外以上、外官道府以上不可捐,余下均可捐。贡、监生也可以用钱捐得。具体事项,临事定制,各年间规定不一。贾琏捐得同知,是否合理呢?曲广娣认为,这是作者的曲笔。
这个说法有没有道理?不妨先看看第二十四回。这一回,贾芸送冰片麝香讨好王熙凤时说,他有个开香铺的朋友,“身上捐着个通判,前儿选了云南不知那一处,连家眷一齐去”任,于是“香铺也不在这里开了”,东西“该给人的给人,该贱发的贱发了”。
贾芸的这个谎言,至少说明两点:一是当时以资捐官较常见。第十回贾珍和尤氏说到医生张友士时说,“今年是上京给他儿子来捐官”;二是“通判”可捐纳。面对凤姐,贾芸撒谎需合情合理。否则,求人办事不成,还会背负侮辱凤姐的骂名,这显然不是贾芸的目的。因此,通判一职肯定可以捐纳。
正六品通判可捐,正五品的同知就一定不可捐?也未必。第十三回贾珍给贾蓉“捐个前程”,就捐了“五品龙禁尉”。曲广娣认为,该官职虽系作者虚构,但其捐官手续大体与清制相符,且按清制,只有满洲、蒙古子弟才有资格捐纳御前侍卫衔,即正五品三等侍卫官阶。
贾蓉捐官尽显清代捐官手续。其中,有个重要的细节是,贾蓉的履历上写着“江南江宁府江宁县监生贾蓉,年二十岁。”按照清制,捐官须先“捐监”,即“纳银入监”,买个“监生”资格,去参加应试。监生,是国子监中读书的学生,成了监生,方可再捐官,甚至实官。
捐纳候补
清廷卖官鬻爵肇始,是因为平叛、赈灾开支巨大入不敷出,但却由此埋下腐败隐患。
顺治六年(1649年),户部以“师旅繁兴,岁入不给,议开监生、吏典、承差等援纳”。顺康雍三朝一直将捐纳视为权宜之计,且仅限捐文职、武职小官员和虚职。如《清史稿》载,“捐途文职小京官至郎中,未入流至道员;武职千把总至参将”。
但乾隆年间,朝廷一改过去以“暂行事例”捐纳传统,“开行常例捐纳”,即常年卖官鬻爵,还以此作为朝廷常年性收入。出卖官位,不再局限于举人、贡生、监生、佐杂,知县等实职官位也可以捐纳。甚至现职官员加级、保举等考核都需要捐钱,革职降级官员可捐复。
据历史记载,1674年,因平定三藩之乱,军费严重不足,财政吃紧,而仅卖虚衔少有人感兴趣,便开始捐卖起知县来,出钱4000两可捐一知县,开捐三年知县捐至500余人。随着候补“捐监”越来越多,“捐纳候补”出现,即出钱可以挤入候补官员名单。
清初,以资捐纳,获得监生身份,就可以加塞进入官员候选者队伍,但随着捐纳人数增加,逐渐出现了许多人候补一个官职空缺的现象。于是,清廷又创设了“捐花样”:“先用”“遇缺先用”“先先用”“本班尽先”“新班即用”等,即出资“捐花样”,可优先任用。
创设“捐花样”后,清廷官员,可以“捐遇”,提前分配;若父母年老可以奉养亲老名义“捐改”,可就近分配;考核升迁,还可以“捐升”;犯错误被革职降级可以“捐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