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实然与应然

——公交女司机带娃上班解决之道

 

特约撰稿 徐明强

 

据《潇湘晨报》等媒体报道,521日,长沙W222路公交车一名刘姓女司机上夜班时,由于家里无人照看女儿,不得已把女儿带到了车上。小女孩困了就横睡在公交车座位上,被子枕头齐全,旁边还放着打开的书本。有乘客将这一幕拍下发到微博上,很多网友表示心疼刘司机和小女孩的辛苦生活。但公交车队出于安全考虑,要求刘司机停职反省,先做好孩子安置工作,否则可能将其辞退。对此,网友纷纷为刘司机求情,希望车队能更加人性化地解决该问题。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524日,女司机所在车队回应称,出于人性化管理考虑,已恢复女司机的工作。目前,公交公司给刘姓女司机换了班。

其实,从现有实然法律规范角度看,公交车队出于安全考虑,对刘司机做出停职反省的处理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44条规定,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法规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一边驾驶公交车,一边分心照看女儿,刘司机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安全驾驶要求。当然,公交车队起初要求刘司机做好孩子安置工作,否则可能将其辞退的决定缺少充分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刘司机的行为很难囊括其中。公交车队更合法的处理方式当然是对其调整工作岗位,而不是辞退了之。

但实然并不等于应然,按照现有法律规范对刘司机的行为进行处理并不意味着整个事情到此结束,人们更应该考虑此次事件反映出是当前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结构性矛盾,现有的法律规范是否很好地回应了这一结构性矛盾。

今年3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当前我国6岁以下的儿童有上亿人,婴幼儿照料问题涉及绝大多数家庭,但是中国在这方面的服务供给却明显不足。李克强总理的表述其实反映出了当前社会面临的普遍问题,就是很多劳动者(特别是女性劳动者)都面临参加工作和照料婴幼儿之间的矛盾,即顾此失彼。但当前法律体系对此并没有给出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因此,当前劳动者能够享受到的社会保险只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险,并不包含诸如婴幼儿照料保险此类的内容。劳动法第7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但现实中很多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并没有动力为员工提供婴幼儿照料的集体福利。虽然此次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刘司机所在公交车队队长表示,如果刘司机事先向车队报备,车队可以让管理人员帮忙照看小孩。但这种方式不是制度化的法律规范,并不具备持续性和稳定性,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应然法律角度,改变当前中国在学前教育、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的法律体系,明确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婴幼儿照料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实,就全国范围来看,由政府支持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料服务已在很多大城市得到体现。例如北京市政府就提出,要深化改革,促进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创新,研究鼓励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办园政策措施,进一步调动社会办园的积极性。上海市总工会出台文件,鼓励在职工需求集中,且有条件的企业、园区、楼宇等单位,探索开展职工子女全托、晚托、暑假托、寒假托等各类形式的托育服务。天津市政府发布《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两年行动方案(2019-2020年)》,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园,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由政府给予专项资金补助。

但这些措施只是地方性文件,具有鼓励、引导、支持作用,并不具备全国范围内的普遍强制力。因此,有必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做出相关规定,明确单位办园的资质、资金、日常经营问题。也有必要修正有关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规范,在现有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增加类似婴幼儿照料保险的相应条款,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避免出现带娃上班现象。

(作者系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