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现状及路径

仲裁与诉讼

  诉讼与仲裁是目前公认的解决纠纷的两大方式。国外是仲裁一枝独秀,占商事纠纷解决的80%以上。在我国也是一枝独秀,不过反过来,以2018年为例,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2700万件,全国仲裁机构受理案件50万件。

  诉讼是公权,国际上有两审、三审甚至是五审制,有审级、地域管辖,执行厅、局。我国是二审加再审制,诉讼已经形成了一套规范、完整的法律体系。为的是保证绝对的公平、公正性。诉讼有英美、大陆两大法系,适用的是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受理是法定的。而仲裁是依当事人的选择。仲裁在西方多是私营机构,甚至是公司。仲裁员多为律师组成。还有临时仲裁制度。更多是提供一种法律服务的性质。

  仲裁在我国是类似准司法的行为,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建。仲裁具有无审级、无地域管辖的特点,一裁终局,保密原则。以解决问题为目的。法律排在次位。执行靠法院协助,所以也就有了司法审查之说。严格上说,还未形成一个独立的体系,故称准司法。

  仲裁在我国普及程度还很低,绝大多数企业甚至不了解仲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传统观念加上宣传不够。二是我国仲裁在发展中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贴近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方式。另一方面行政化,司法化严重。

仲裁与仲裁机构

  国外既有机构仲裁又有临时仲裁还有调解公司,比较随意。多由私人律所创建,全世界仲裁机构不到二百家。基本上是一国一个仲裁机构,无涉内涉外之分,与其他仲裁机构是竞争的关系。我国实行的是机构仲裁,有255家机构,全部由设区市政府组建,目前还不承认临时仲裁。《仲裁法》对开庭地实行方便当事人的原则,无地域限制,但在实践中还没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格局。存在着发展良莠不齐,各自为战的局面。

我国仲裁事业发展之路径

  一种观点认为应加强管理,统一仲裁规则,成立协会以加强监督和自律,严格管控机构异地发展。逐步形成规范化,司法化的模式。另一观点认为:发展仍然是我国仲裁事业的第一要务。要使仲裁真正实现复兴,应回归其本源,即建立高效、高质量、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机制。而这一目标的实现依赖于竞争机制、优胜劣汰的建立。我国目前仲裁机构数量为世界之最,且是以地域划分建立的。而仲裁区别于诉讼最大的特点是无审级无地域限制,是仲裁的灵魂所在。西方仲裁之所以先进,主要是其产品化。仲裁应鼓励先进的机构异地提供法律服务,画地为牢、故步自封的做法只能是给仲裁的马车套上倒退的枷锁。

  如何发挥仲裁的优势,为仲裁松绑,这一课题已急迫地摆在法律工作者的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