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宣判判定合同无效收缴获利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近日,常某诉许某暗刷流量案件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涉及通过购买暗刷服务提高游戏点击量,假借虚假流量起到误导网络玩家的目的。该案系全国首例涉及暗刷流量的裁判,当庭进行宣判,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全部予以收缴。

  原告常某诉称,被告许某通过其微信向原告寻求暗刷流量,双方就暗刷流量达成一致,通过电子邮件确认了统计链接、结算方式、单价、结算方式等。双方合同履行共进行过三次结算,原告最后一次为被告提供暗刷流量服务发生费用30743元,经原告欠款催促,被告迟迟拒绝付款,故原告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30743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实质为居间服务关系,暗刷流量的受益方为被告上家,被告并没有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的义务。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暗刷流量本身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此类服务提供方无权要求支付对价,依托此类服务所成就的服务协议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

  法院调查发现,原被告通过微信磋商达成一致意见,涉案合同系在常某和许某之间缔结,基于双方意思表示的合意达成,不影响本案合同双方主体的认定,原被告为本案适格被告。

  法院认定,网络产品的真实流量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网络产品的受欢迎程度甚至质量优劣情况,因此,流量成为网络用户选择网络产品的决定因素之一,而虚假流量会扭曲网络用户的决策机制。涉案合同当事人通过作弊造假行为进行欺诈性点击,违反商业道德底线,违背诚信原则。这一行为亦会同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既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又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侵害了广大网络用户的福祉。涉案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应属绝对无效。

  双方通过虚假流量交易获益,违背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的基本法理。同时,考虑到本案呈现的技术复杂性、暗刷流量行为的隐蔽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需通过个案的查处表明司法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态度。因此,法院对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另行制作决定书予以收缴。

  据了解,本案为全国首例涉及暗刷流量的裁判,开庭宣判的全过程进行了全网直播,进行了专家点评,当庭宣判,成为全民的司法公开课,引发了公众广泛关注,将互联网领域隐秘的潜规则以审判的方式呈现给公众,让涉暗刷流量技术浮出水面。

  法院认为,该案裁判认定暗刷流量合同无效,该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该合同属于绝对无效,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应全部予以收缴。这一惩罚性裁判将会引发社会公众对暗刷流量现象的广泛关注,对该现象将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并对互联网领域内的乱象治理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因该案暗刷流量涉及技术问题,较为专业,因此该案中引入了技术调查官,对该案涉及技术术语进行阐明。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相关部门、CNZZ运营公司北京锐讯灵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等单位进行了大量走访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