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假警”最高或被判7年

切勿随意拨打110

“报假警”最高或被判7

□本社见习记者 庄德通

近日,河南周口“丢婴案”备受关注,随着一系列“反转”,真相也渐渐浮出水面:该事件居然是婴儿母亲“一手策划”的。很多人在感慨这一事件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个疑问:孩子母亲虚假报警,并且造成了如此大的负面影响,将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娜表示,日常生活中,根据当事人虚假报警的主观恶性,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处罚,轻则批评教育,重则会被拘留。此外,虚假报警除了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外,情节严重者甚至会触犯刑法。

而对于这一事件中,孩子母亲将面临的处罚,法律界人士说法不一,但是有鉴于“乐清失联男孩案”中孩子母亲被判13个月,包括李娜在内的一部分律师都认为,“丢婴案”孩子母亲将面临刑事处罚。

事实上,近年来,“报假警”事件时有发生,而因为虚假报警被刑事处罚的案例,也并不在少数。

 

多次虚假报警被判寻衅滋事罪

今年47岁的老颜酗酒成性,而喝了酒后,他还有个奇怪的“嗜好”:专门拨打110报警电话或者119火警电话“报假警”。

2016年的2月到12月,老颜先后5次拨打“119”火警电话,谎称有人开煤气开关自杀等,消防人员5次赶至现场,累计出动消防车7辆,后均发现是虚假警情。

2017127日,当地公安机关对老颜刑事拘留。同年224日,老颜被取保候审。

本以为此后,老颜会有所收敛。不过让人没想到的是,他却变本加厉,更加“锲而不舍”地报假警。

据统计,20173月至20178月间,老颜谎报虚假警情140余次。其中,831日,他接连打了10多个报警电话,谎称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嘉陵道派出所着火了、要在该派出所附近用汽油自杀等。消防人员动用了数辆消防车赶至派出所,并且在周围拉起警戒线,疏散周围群众,致使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与自贡道交口附近正常交通受干扰近30余分钟。

更戏剧性的是,当天老颜还冒充派出所民警,向餐馆订餐且未支付订餐钱款。餐馆经理将订餐送到派出所时才发现没有民警订餐,造成餐馆营业损失300余元。

201794日,警方以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再一次将老颜刑事拘留。

随后,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对他进行了司法精神病鉴定,诊断其案发期间的精神状态为“酒精依赖综合征”。不过,其在实施作案行为时,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8320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老颜犯寻衅滋事罪,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酒后发泄情绪、无端滋事,多次谎报有人自杀、有火情等各种虚假警情,使公安、消防部门多次联合出动警力处置,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其行为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对所提量刑建议酌情采纳。

老颜因多次拨打虚假报警电话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并且在被取保候审期间,仍继续拨打虚假报警电话140余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属不知悔改,可酌情从重处罚。但案发后,老颜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老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虚假报警最高或被判七年

老何是苏州市姑苏区某公司电线电缆经营部的经营者。因为个人原因,2016861518分至1608分,老何先后5次拨打110报警电话,编造在苏州市姑苏区某大舞厅内有毒品交易,要求民警现场处置,并声称要进行自杀性爆炸。

接到报警后,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出动观前派出所、治安大队、刑警大队、交警大队等部门民警30余名、警车6辆,苏州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出动排爆专家3名、特警装备车1辆至现场处置,紧急疏散舞厅及周边群众600余名。不过警方后来才发现,这是一场报假警的“闹剧”。

201671日,老何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7313日,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老何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但老何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一第一款、第67条第三款之规定,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老何有期徒刑1年。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老何认为量刑过重,随后,他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减轻处罚。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老何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应当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归案后,老何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老何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因其虚假报警称要进行爆炸,造成公安机关出动民警30余名、警车6辆、排爆专家3名、特警装备车1辆至现场处置,疏散群众600余名,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原审判决综合本案情节所作量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李娜表示,虚假报警面临的行政处罚,相关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5条第一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而对于当事人虚假报警面临的最重的刑事处罚,则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一款,即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其他违法行为时涉虚假

报警将重罚

201841623时许,黄某喝了酒后,驾驶着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与武汉市某KTV门口的柱子发生碰撞,致该车辆受损。民警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当场对他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呼出气体乙醇浓度为97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黄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4.39mg/100ml,属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辆。

此外,交警在调查时还发现,除了喝酒,黄某在驾驶机动车之前还吸食了毒品。发生交通事故后,黄某伪造事故现场,并且找他人顶替自己驾驶车辆,随后虚假报警。

2018628日,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黄某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黄某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伪造事故现场,并且找他人顶替自己驾驶车辆,虚假报警,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黄某在拘役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6000元。

李娜表示,当事人虚假报警触犯《刑法》中规定情形,那就有可能构成犯罪,如还存在其他犯罪行为,的确会将面临数罪并罚等加重量刑情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也印证了这一说法。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黄某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4.39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伪造事故现场,虚假报警,并且找他人企图顶替自己驾驶车辆,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家庭实际情况,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法院最终判决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李娜表示,近年来故意制造虚假警情的“假报警”事件时有发生,这一情况不可忽视。

“这些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往往不强,想要借助警方的力量达到某些目的,殊不知这已经属于违法行为。”李娜称,警察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实壁垒,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警力不可谓不“珍贵”。当大量的警力投入到虚假的警情中,势必会影响到其他应急事件的救助。从某种意义上说,“报假警”甚至是对其他公民生命权利的间接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