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出台《家庭寄养评估标准》

设立寄养融合期

本报讯(记者徐秋颖) 日前,记者从民政部获悉,为了能够更好地保障被寄养儿童和找不到父母的弃婴的合法权益,也能够维护寄养家庭的正当利益,同时也履行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的职责,民政部根据《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家庭寄养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

据介绍,《评估标准》内容主要有3个方面:

针对寄养家庭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能否落实相关责任,《评估标准》明确,申请寄养家庭的成员应该不患有影响儿童成长的心理疾病、精神疾病和可能不利于儿童抚育成长的其他疾病;家庭成员都应该没有不良嗜好、没有犯罪记录;家庭和睦,邻里关系融洽,且家庭成员一致同意家庭寄养;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应超过2人,并且家庭没有共同生活的未满6周岁的儿童。同时,《评估标准》提出,在一定情形下,民政部门或者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与寄养家庭的寄养关系,包括寄养家庭或者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的;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擅自更换主要照料人的;在申请或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不履行寄养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如果在寄养期间有侵害寄养儿童权益的,还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追究寄养家庭的法律责任。

而对于儿童是否适宜家庭寄养,《评估标准》要求需同时满足5个条件:未满18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儿童对家庭养育有情感需求;儿童身心情况适合家庭养育;不需要长期进行医疗康复或长期依靠专人照料(但设有康复基地的地方除外);短时期内不适宜进行家庭收养。《评估标准》还规定,家庭寄养前,应当充分征求8周岁以上、具有正常认知寄养儿童意见、尊重儿童权益。为对儿童与家庭的融合情况进行评估,标准还设立了寄养融合期,寄养融合期一般不低于60日、不超过90日。融合期结束后,再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建立正式寄养关系。

关于评估流程,《评估标准》规定,儿童福利机构优先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力量进行评估,使家庭寄养评估工作更具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让评估的程序和结果公开、公平和公正。同时,《评估标准》规定,评估应设立专门的、不少于3人的评估小组,由组长和组员构成(应为奇数),实行组长负责制。评估小组组长应具有3年以上儿童福利相关工作经验,评估小组成员应具有1年以上儿童福利相关工作经验。

此外,《评估标准》还要求建立家庭寄养档案管理制度,儿童个人成长档案要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