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升级

十部门发文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本报讯(记者徐秋颖) 为进一步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切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近日,民政部联合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10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527日上午,民政部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民政部儿童福利司负责人出席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

 

明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和儿童福利机构的职能

 

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司长郭玉强介绍,《意见》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其主要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和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职责;儿童福利机构(福利院)主要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其主要承担的是长期监护责任。

据儿童福利司副司长倪春霞介绍,目前,全国共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1806个,2018年我国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共救助保护流浪儿童、家暴儿童、临时无人监护的儿童6.8万次。

同时,《意见》提出,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升级,对于已设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推进其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对于尚未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推进其整合现有资源,明确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来承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相关工作;对于已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但抚养照料儿童能力不足的,推进其就近委托儿童福利机构代为养育。

《意见》还提出,各地要因地制宜优化儿童福利机构区域布局,推动将孤儿数量少、机构设施差、专业力量弱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向地市级儿童福利机构移交。对于已经将孤儿转出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推进其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或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鼓励有条件的地市级以上儿童福利机构不断拓展集养、治、教、康于一体的社会服务功能,力争将儿童福利机构纳入定点康复机构,探索向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开放。

村居设立儿童主任

乡镇街道设立儿童督导员

《意见》要求,在村(居)一级设立“儿童主任”,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任,优先安排村(居)民委员会女性委员担任,具体负责村(居)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在乡镇(街道)一级设立“儿童督导员”,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明确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具体负责乡镇(街道)的关爱服务工作。

《意见》明确了儿童主任组织开展信息排查、负责指导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等6项工作职责;儿童督导员负责儿童主任管理,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等信息的动态更新,建立健全信息台账等8项基本工作职责。

同时,《意见》要求,各地按照“分层级、多样化、可操作、全覆盖”的原则组织开展儿童工作业务骨干以及师资培训,地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培训到儿童督导员,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培训到儿童主任,每年至少轮训一次,初任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

倪春霞表示,目前,全国已经初步配备了乡镇和街道一级的儿童督导员,共有4.5万名,在村(居)一级配备了儿童主任62万名,并且都已经实现了实名制管理。

“可以说这支力量的初步建立,为我们夯实基础儿童工作力量,特别是打通关爱服务儿童最后一公里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希望这支队伍能做儿童和家庭身边的口、眼、腿,及时发现问题、呼吁问题、奔跑解决现实问题。”倪春霞说。

她透露,下一步民政部将组织编写《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工作指南》,开展示范培训班,包括推动社工+儿童主任,用专业的工作力量,带动本土化的工作力量,加大对这些基层工作队伍的指导,同时也会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对这些儿童主任和儿童督导员做到培训全覆盖,不断提高其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