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新增网约公交规制
城市公共交通是广大市民出行的重要载体。发展公共交通、提倡乘坐公交出行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减少空气污染的重要手段。随着公交优先理念深入人心,城市管理者开始采取施划公交专用道,建设快速公交,升级智慧公交等手段,以期提高公交服务水平,吸引更多乘客,特别是小客车司机转乘公交出行。
近年来,充分体现公交优势的网约公交(定制公交)应运而生,如滴滴巴士、EBus(通过整合线下资源,以传统模式+互联网的转变为基础,通过移动互联网、通信技术、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客户提供汽车票订购、定制出行、汽车租赁、运游服务)等。它和传统公交相比,更灵活、高效、集约,乘客可以通过手机App或者电脑终端提前预定、购买公交服务,使得公交运营公司能够提前掌握乘客数量,布设路线、安排车次,科学设立跨区域快速公交、点对点班车、校车等,大幅度提升了公交可达性和服务水平,并提高了公交运行效率,节约了公共资源。乘客还可以实时了解公交车行驶位置,节约候车时间,大幅改善公交乘车体验。
市民出行的差别化需求决定了网约公交将成为传统公交的有益补充。高峰时期,推行网约公交对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提升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具有积极意义。毫无疑问,法律在这个问题上不应当设置障碍,相反,应当通过修法破除发展障碍,保障、鼓励有利于公众出行的公交新业态发展,成为其前进的助推器。
网约公交与传统公交是互为补充的关系。传统公交注重给城市居民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突出价格便宜、线路稳定,网约公交则突出乘车时间可约、路线、站点灵活等特点。网约公交的发展,应当把握五点:一是坚持逐步、稳步发展的策略,根据实际需求变化,网约公交车数量在传统公交车中的比例逐步增加,在增加过程中,根据出现的各类问题,完善相关配套规定。二是坚持以国有公交企业为主体,以符合网约公交具有显著的公共服务品属性要求,不宜采用完全市场竞争方式发展网约公交。网约公交经营企业同时负责该区域内传统公交运营,有利于公交设施、资源的整合分配。三是适度放开定价,提高企业发展网约公交的积极性,经营网约公交的收益可以拿出适当比例奖励公交企业及人员,从而鼓励企业创新。四是网约公交可以平等地使用公交场站、专用道等设施,公交运营企业可科学合理地安排。五是网约公交运营企业具有选择路线、站点、设立班次的主导权。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建议《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修改第二条,扩大城市公共交通定义范围,将现有的定义视为传统城市公共交通的定义,新增网约公交定义,突出网约公交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特点。同时,在意见稿运营服务部分,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赋予网约公交自选线路、站点、自定班次的自主权,从而促进网约公交健康持续发展。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城市经济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