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明确城市公交客运服务设施标准权责等
编者按:日前,司法部发布《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本报邀学者探讨。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之完善
近日,司法部公布《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2019年6月10日。笔者认为,城市公共交通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大事,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中应当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的重要意义在于:规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政府,特别是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乘客等主体的行为,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安全,督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要,增进人民福祉。
《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城市公共交通定位和发展方向、规划建设、运营机制、运营安全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特别规定等内容。它回应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不足、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事件频发、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需求未能得到充分满足等热点问题。但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还应当明确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负有严格根据规划制定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大型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服务设施相关标准的责任和义务等。
笔者建议,《征求意见稿》在运营服务方面,针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提升问题,还应明确申请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企业的必备条件,如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特种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具有运营服务所需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运营设备设施等,从源头上保障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征求意见稿》虽然建立了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评价制度,要求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但是没有设定服务质量评价不合格的不利后果,难以到达通过服务质量评价制度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积极主动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的目的。笔者建议,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明确将评价结果和抽查结果,作为衡量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绩效和线路运营权管理等的依据,促进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资源向集约化、高质量、高效益等方面发展。
《征求意见稿》应明确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质量评价、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线路进行整改的义务。对于不配合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终止其部分或者全部线路运营权的协议内容,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同时,通过建议惩戒淘汰机制,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建立有效的服务质量考评体系。
2012年,交通部发布《2012-2020交通运输业智能交通发展战略》将发展智能交通提到了国家战略高度;2017年,国务院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首次将人工智能提升为国家战略,自动驾驶也正式列入了“国家战略”。因此,《征求意见稿》在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方面,还需明确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战略发展需要、改善现有道路基础设施以更好适应自动驾驶发展,逐步推动包括自动驾驶所需基础设施、覆盖全国的车用无线信息通信网络及覆盖全国的车用基础地图系统等自动驾驶设施体系建设等。
(作者分别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华南理工大学法治评价与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