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保监会:保险资金不得作为信用风险承担方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日前,记者从中国银保监会获悉,为促进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丰富保险资金运用工具,银保监会于近日发布《关于保险资金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保险资金参与信用衍生产品业务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作为信用风险承担方。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是指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产品。其中,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包括合约类产品和凭证类产品,信用保护工具包括信用保护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
《通知》共七条。一是明确参与目的,规定保险资金参与信用衍生产品业务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作为信用风险承担方。二是明确参与方资质条件,保险机构需具备衍生品运用能力、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方可参与信用衍生产品业务。三是明确业务开展遵循“监管+业务”双规范原则,既要遵守银保监会对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监管规定,也要遵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四是强化风险管理,保险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监测并定期评估风险。
《通知》明确,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衍生品运用能力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并符合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称保险机构),应当遵守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的相关业务规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的参考实体和标的债务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监管规定。
《通知》强调,保险机构应当制定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应实时监测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的交易情况,定期评估相关风险,并按照向银保监会报送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开展、风险对冲、稽核审计及合规等情况。保险机构违反规定参与相关业务的,银保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