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解决“新官不理旧账”问题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解决“新官不理旧账”问题

——司法部负责人就《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答记者问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20194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9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谈谈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

答:《条例》在制定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坚持问题导向。《条例》注重制度设计与当前客观实际、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相适应。对社会普遍期待、绝大多数地方有条件做到的,提出明确规范;对现阶段难以做到或者只有少数地方能做到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践、逐步推广;对需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的事项、程序,为各地方自主决策或者相关领域专门立法留有余地。

问:《条例》对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通过“列举+排除”框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允许决策机关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变化调整。列举的事项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同时,明确排除了3类事项,分别是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问:《条例》在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是《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集中体现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一是规范决策草案的形成过程,主要规定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二是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必经程序。规定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三是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规定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在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同时,要求行政首长末位发言,拟作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与责任追究挂钩。

问:为增强公众参与的实效,《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公众参与程序直接体现了民主决策。为增强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实效,《条例》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是在听取意见的方式和对象上,规定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并且要求应当采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听取意见。二是在具体的程序要求上,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召开听证会这两种方式的程序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在公众意见的研究处理上,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问:为充分发挥风险评估的作用,《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在风险评估的方式方法上,要求运用多种方式、科学方法,充分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二是在风险评估的成果形式上,要求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三是在风险评估结果运用上,要求把风险评估的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问:在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程序方面,《条例》是如何规范的?

针对“新官不理旧账”“朝令夕改”等突出问题,《条例》规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同时,为符合现实需要,对于出现因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等情形且情况紧急的,规定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先决定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