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满平:过度商业化不利于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与乡村民宿一样,千年古镇游、古都遗址游近年也发展迅猛,然而这些文化遗产地被过度开发,已难觅历史的痕迹。对此,中国国土经济学会副秘书长、中国文化和旅游产业研究院研究员侯满平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过度商业化开发将加速文化遗产的消亡。

 

□本社记者 李卓谦

 

  每逢节假日,全国各地景区都会迎来一波“爆满”。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千年古镇里开满了酒吧商铺、古都遗址人满为患等现象几乎成了常态,这些文化遗产旅游地被过度开发的现象也一直饱受诟病。

  近日,中国国土经济学会副秘书长、中国文化和旅游产业研究院研究员侯满平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专访,对文化遗产旅游地开发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剖析。

文化遗产旅游

开发模式众多 各有利弊

  记者:如何理解“作为旅游地的文化遗产”?

  侯满平:遗产,从本义来说,是“二老”即老祖宗、老天爷在人类历史时期遗留给后人的一切有积极意义且有价值的物质及文化精神财富的总称。其涵盖深广,内容丰富。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所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其是人类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形成并遗存传承至今的文化成果,对现代人具体神秘性、奇特性、教育性等多方面的意义,因此不少文化遗产被开发为旅游地或旅游项目,许多知名旅游景点本身就是文化遗产。

  现今的绝大部分旅游内容离不开文化遗产,文化遗产本身是稀缺资源,许多面临着消亡或被毁坏,因此,保护性开放成了文化遗产旅游的第一要务。

  记者:当前我们国家在相关的文化遗产旅游开发项目中都是什么样的开发模式?如何评价这些模式?

  侯满平:文化遗产旅游项目开发模式按不同的分类标准有不同的开发模式。

  按投资与管理方式可分为企业主导模式、政府主导模式、政企合作模式、社区与企业合作模式、多方参与模式等。

  这些模式各有利弊:企业主导模式重于商业效益,对保护文化遗产资源不利或不力;政府主导模式对文化遗产资源利用效益偏低,而效益好坏也是有效保护的基础与支撑;社区与企业合作模式比较松散,还是企业说了算,后期矛盾较多,难以持续;多方参与模式系理想模式,但目前成功的案例不多。

  按项目创意内容来划分,一般可分为:保护式开发模式,如名山大川观光类旅游景区;复原式开发模式,如博物馆、古城镇古村寨类;文化创意式模式,如主题公园类;舞台化演艺模式,此系近期兴起的一种模式,其发展夜游为主;文旅嫁接模式,如仿古商业街区、度假村与生态酒店、民宿客栈等旅游地产类。

过度商业化开发

将加速文化遗产的消亡

  记者:该如何认定文化遗产旅游地“过度商业化”?什么样的开发程度算是“过度”?如何看待这些现象?

  侯满平:文化遗产在被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常常被“过度商业化”,如何做到保护与利用的平衡,怎么才算“过度”?这比较难以用绝对的数量来衡量。

  从旅游开发利用的角度来说,对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如果超过了某一时段的可容纳量,那就是过度,但这个容纳量也很难严格来界定。

  例如故宫每天限制接待8万游客,但感觉还是人满为患。长城更是如此,一到节假日全是人。一些知名景区为了吸引人,不惜破坏自然景观,开挖山体,建设体量大的观光电梯,拉起数公里长的滑索,建设体量大的酒店及接待设施,以其名曰为拿到高级星级牌子。这样过度投资建设反而失去了开发的终极意义。

  一些景区开发无中生有或扩大原有规模及原址范围,明显过度开发。许多知名景区或多或少都存在过度开发利用行为,有人为原因,也有难以控制的游客需求。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过度商业化”更是严重,例如一些隆重庄严的仪式被反复重演,失去其庄严感及神秘性,甚至被曲解或错误地表现出来,如摔碗酒并非像现代人喝完酒就摔掉碗借以发泄情绪的表达。这些例子不胜枚举。

  记者:从文化遗产保护的角度来看,过度商业化会带来哪些后果?

  侯满平:从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来论,过度商业化开发对文化遗产的传承及继承十分不利,甚至是加速其消亡或损毁。过度商业化开发利用,使一些文化遗产资源的寿命缩短或终结,或变得庸俗泛化无味,甚至令人不可接受。

  如大家熟悉的兵马俑,旅游旺季难控制游客数量,大量游客排放的二氧化碳量超过其承载能力,会对文物造成永久性破坏;长城一到节假日城墙上人满为患,长此以往,长城的建筑寿命会遭到严重威胁甚至是突发性的毁坏;一些知名山岳型的景区,挖坑打孔建筑大型的观光电梯、滑索或观光玻璃栈道,对其生态环境系统及山体本身都会造成较大影响或伤害,只是短时期内人们感知不到而已。

法律有保护作用,

但执法监督仍需加强

  记者: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否有效?还有哪些方面需要加强?

  侯满平:我国有多部法规或条例对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都作了明文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都对文化遗产资源的界定、保护和合理合法利用作了明确的甚至是专业的规定,使得许多旅游项目在做开发利用时能有法可依。这对我国大量的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开发利用及经营过程中,一些违法违规现象时常发生,有经营企业的破坏行为,有游客所产生的破坏行为等。在执法监督方面还要大力加强,要实行综合执法,确保措施落实,推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尽快走上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记者:如何才能有效避免文化遗产旅游地被过度商业化?

  侯满平:如何有效避免文化遗产旅游地被过度商业化,这是一个经常被关注的话题。开发利用和保护永远是一对矛盾体。

  旅游本身是靠人流来拉动消费,带动旅游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对绝大部分景区来说,最怕游客来得少,不怕游客来得多。如何管控过度商业化开发,还是要综合考察。

  我认为,首先是科学规划旅游地的承载量(即容纳量);其次就是依据承载量来经营,但这一措施又牵涉休假制度,节假日很难把游客拒之门外,这需要休假制度、游客及经营企业的多方配合;再就是社会监督,其前提是旅游经营企业透明化公布日常接待服务量;最后就是综合执法,对一些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给予相应惩罚。

国外经验值得借鉴

  记者:文化遗产保护是全世界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在此类旅游地的开发建设方面,国外是否有先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侯满平:在一些发达国家,文化遗产旅游地的保护受到高度重视。许多国家采用分区管理和分级管理结合。主要有行政管理、资金筹措保障、公众监督与法律保护等方面,这些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如北美、欧洲、日本和澳大利亚,这些国家文化遗产旅游做得很好,每年吸引大量的世界各地人去游玩。

  总体来说,国外成功经验也是从多方位的管理来做的。例如发达国家将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作为公益项目来管理,设置保护生态和生物多样性的科研基地、公众教育和生态旅游基地,尽力维持其自然性。

  美国的国家公园,到处挂有图文解说的地理学与生物学知识科普标牌,还有一些介绍旅游生活常识的标牌等。日本实行文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两个组织机构共同负责,其国家公园由环境厅与都道府、县政府、市政府以及国家公园内各类土地所有者密切合作、联合管理。韩国明令禁止减少商业建设,旅游地不得修建豪华宾馆,旅馆多为通铺。澳大利亚对大堡礁旅游管理有分区计划、地点计划、管理计划和25年战略计划等一系列完整严密管理措施。印度通过建立国家文化基金会及其他多种方式筹措保护资金,还发起民众参与及专业技术人才相结合的保护措施。意大利建立了多层次的历史城市建筑保护和管理机构,并形成了保护机构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