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全面启动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

本报讯(记者顾娟刘露)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好中央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担负起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政治责任和司法职责,依法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515日召开会议,部署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工作。这标志着江苏法院新一轮的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全面启动。

会议明确,江苏省将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置环境资源审判法庭,在南京设立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在苏州设立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无锡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在南通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在淮安设立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盐城设立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在连云港设立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徐州设立淮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在宿迁设立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南京中院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所审结案件的上诉案件和全省中级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

作为配套工作机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即将下发。根据该机制,全省法院将采取网上立案制度。起诉人可以到管辖法院起诉,也可以到所在地法院申请网上立案。起诉人如到无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该院诉讼服务中心将引导起诉人通过网上立案系统申请立案。而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一般实行就地巡回审判。管辖法院一般到被告人羁押地或居住地的巡回区法院或羁押被告人的看守所开庭审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组织进行巡回审判。

据悉,此次改革目标,重在充分发挥流域区域管辖制度优势,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执法体系协同配合,统一行政执法和司法标准,提升环境资源综合治理能力,强化生态环境系统保护。充分发挥跨行政区划管辖制度优势,进一步推进解决环境资源审判主客场问题,有效破解地方保护主义,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真正让法治成为江苏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充分发挥案件集中管辖制度优势,把握环境资源审判存在的法律与政策交汇,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交织,私益性与公益性交叉,法律知识与科学知识交融的特点,加强审判实践锻炼和积累,努力创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专业化审判经验,力争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创造更多江苏经验”“江苏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