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乘车安全 责任划分有依据

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

免票儿童的伤亡由谁负责?

案情简介:

2018十一国庆节长假期间,刘某带着3岁的儿子童童外出游玩,在客运中心乘坐了长途汽车。在买票时由于童童身高不足1.2米,符合免票规定,所以刘某只买了一张汽车票。汽年行驶到高速路上不久,司机由于躲闪一辆超车的大货车导致汽车撞上路边的围栏,童童头部受到重创。在童童住院期间,刘某多次找到客运中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其负责人表示,童童是免票乘车,属于让刘某免费携带的,童童本身并未与客运中心产生合同关系,所以拒绝赔偿。那么,免票乘车的童童发生交通事故所受的人身损害到底应由谁负责?

 

法官释法:

客运中心应当对免票乘车的童童发生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乘客乘车,就意味着与承运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承运人就有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法定义务。依照《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所以,并不是只有在旅客支付运费的情况下,承运人才对其承担安全送达的义务,对按规定免票或经许可的无票乘客,承运人同样要负责到底,对于非乘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案情中的童童,由于身高原因未达到需购买车票的法定条件,其可以免票乘车,但是,一旦其上车后,承运人就负有将其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在途中发生交通意外所受的损失,依法应当由客运中心负责。

 

乘客乘车时不听劝阻随意走动造成损害的,能否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国庆节放假期间,王某和朋友林某相约一起出游,乘坐汽车去往周边山林景区。王某的座位没有和林某挨着,途中,王某多次想拿着零食离开座位去和林某分享,但售票员及时进行了阻止并劝告其减少走动,系好安全带。在汽车即将驶入山区,途经一处蜿蜒的盘山公路时,售票员再次提醒所有乘客系好安全带,不要随意走动。但是王某还是耐不住性子想找林某一起分享刚看到的网络趣闻,王某站起来后售票员立即制止,称车辆已经进入山区路段,崎岖不平且弯道较多,车体容易发生晃动,王某这样做很容易摔倒受伤。王某表示自己会小心的,便不顾售票员的劝阻向林某走去,不料车子突然拐弯,正在走动的王某身体突然倾倒,头部擦伤。那么,乘车人王某乘车中因自己随意走动而受伤能否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王某不能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旅客伤亡的,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运人能证明伤亡是因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无须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负有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法定义务,除非因旅客自身原因,承运人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多次想离开座位,售票员都进行了及时劝阻,所以作为承运人其本身已尽到安全提醒的职责。王某最后人身受到损害,是在售票员再次进行劝阻告诫后,其不听劝阻表示自己会很小心又随意走动造成的,承运人方面并不存在过错,损害是由于王某自身存在重大过失造成的。所以,承运人无须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此,我们提醒大家,在乘车过程中一定要按照乘车规范坐车,听从承运人的劝告,乘车时一定要佩戴安全带、不随意走动,要时刻注意自身安全,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

 

司机疏于看管导致乘客物品丢失,乘客可否要求承运方赔偿?

案情简介:

韩某坐长途汽车去游玩,随身携带着行李和相机。途经一处休息站时,韩某想要下车去上个厕所。由于携带不便,韩某在下车前叮嘱司机帮忙看管一下自己放在座位上的相机。司机同意了。等到韩某上完厕所回到车上后却发现自己的相机不见了,而司机在驾驶座上睡着了。于是韩某找到司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司机表示车内贴着告示明确劝告乘客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相机的丢失是由于韩某自己疏忽导致的,不应由他赔偿。那么,韩某的损失应由谁赔偿呢?

 

法官释法:

韩某可以要求运输公司赔偿其损失。按照我国《合同法》第293条及第303条的规定,韩某购买了车票之后乘坐该车,此时就与运输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运输公司因此负担着将韩某及其携带的物品安全运抵运输目的地的义务。韩某下车前委托司机看管相机,得到了司机的允诺,此时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即司机就应当对相机进行妥善保管。但司机却由于疏忽将相机丢失,明显违背了妥善保管乘客行李物品的义务,因此运输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孕妇在乘车过程中由于承运人未及时将其送医导致胎儿死亡的,能否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孕妇郭某和丈夫乘长途汽车回乡探亲,途中由于汽车颠簸,郭某出现分娩迹象。郭某丈夫眼看妻子羊水破了,满头大汗地要求司机尽快将妻子送去医院,但司机认为很快就要到目的地了,车上还有很多乘客,就仍然继续向着运输目的地行驶,最后到了目的地才把郭某送往医院生产。此时,郭某由于羊水破裂,治疗不及时胎儿已经停止呼吸。事后郭某及其丈夫要求客运公司承担责任,客运公司称郭某是由于自身羊水破裂导数胎儿死亡的,属于由乘客自身原因引起的损害,因此不应由客运公司负责。那么,郭某到底能否要求承运人赔偿?

 

法官释法:

我国《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患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有救助义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对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尽力采取救助措施。对顾客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给予帮助,不仅是承运人在运输过程所应承担的道德义务,也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承运人一旦违反,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还会受到法律的追究。本案中,孕妇郭某在乘车过程中,出现了分娩迹象,其人身健康以及腹中胎儿的安全受到了威胁,汽车上的乘务人员负有及时给予救助,将其尽快送医的义务。但是司机在郭某丈夫发出求助信息后并未将其尽快送医而是继续向前行驶,直到到达目的地才将郭某送医。正是因为承运人的送医不及时才导致郭某因抢救不及时致使腹内胎儿的死亡,因此,承运人应当为自己未尽到救助义务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