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红楼梦》看清代继承法制
清入关前后继承法制略有不同。前者,父亲可任意支配家内所有财产;后者,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并行。《红楼梦》中,庶出的贾环,有可能袭爵,享有父辈财产继承权,可黛玉、探春等女儿通常情况下并无此继承权。
《红楼梦》第五十五回,荣府管家婆子们笑着对平儿说,他们并不敢欺蔽三小姐探春,“如今小姐是娇客,若认真惹恼了,死无葬身之地。”探春,精明能干,关心家国大事,奉王夫人之命代凤姐理家后在大观园里“兴利除宿弊”,做了一系列有益的建设性尝试。
管家婆子为何说探春是“娇客”?需先说说“娇客”一词。娇客,通常指对女婿的爱称;也指娇贵的人,多指儿女等。
日本著名的中国法律史学家滋贺秀三认为,这里“娇客”的应为“附从人员”。附从人员意味着什么?它和第七十九回香菱说的夏金桂娘家“一门尽绝了”又有怎样的关系?这要从清代传承的唐宋以来的继承法制传统说起,即“立嫡以长不以贤”,重身份轻财物。
清入关前后嫡庶子继承有别
《红楼梦》第七十五回,众人中秋节赏月,贾环不过写了首还算过得去的诗作,贾赦就大谈“将来这世袭的前程定跑不了你袭呢”。贾环是否有“世袭的前程”之可能?有。
据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教授李青研究,清入关前后继承法制略有不同。入关前,父系家长可任意支配牧群、奴婢、银两等家内所有财产,妻子一般不享有丈夫财产继承权,若绝嗣,亡夫财产可留妻自赡。清入关后,以宗法等级为原则,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并行。
第二回“冷子兴演说荣国府”时说,荣国府“自荣公死后,长子贾代善袭了官,娶的也是金陵世勋史侯家的小姐为妻,生了两个儿子:长子贾赦,次子贾政。如今代善早已去世,太夫人尚在,长子贾赦袭着官”。若依照清入关前建立的袭爵制度,贾赦袭官当属荫袭。
据《盛京刑部原档》记载,清入关前,法律规定功臣阵亡或病故,首先从其诸子中遴选一人承袭爵职。若功臣无嗣,按先兄弟后侄儿顺序,依次承袭。子侄袭爵,只论功德,不分嫡庶,即使是新君继统,也照此办理,并且这种爵职承袭制度,既适用于家,也适用于国。
当然,依照清入关后律例,贾赦同样可以袭一等将军爵位。李青认为,清入关后,《大清律例》《户部则例》《大清会典》《宗人府则例》及各地区的众多民事继承习惯法等,主要调整清代继承法律关系,即按清入关后确立的“宗祧继承”原则,长子贾赦理应袭爵。
何为“宗祧”?宗,为近祖之庙;祧,为远祖之庙。即一个家中,每一世系只能有一名男性嫡子或嫡孙享有宗祧继承权。如《大清律辑注》载,“承继之法,由亲而疏,自近及远。”嫡长子为第一法定继承人,无嫡长子立嫡长孙,依次按嫡庶子、嫡次孙、庶长子顺序继承。
可见,按照清入关后的律例,贾环不可能有“世袭的前程”,但贾政没有直接反驳,只劝说:“不过他胡诌如此,那里就论到后事了。”这侧面说明贾政也认为贾环有袭爵可能。
清入关前,儿子无论嫡庶都享有继承权,入关后呢?由于宗祧承继重在延续宗支和承祀,而不在于家产,所以清律不言家产,仅在《大清律》“卑幼私擅用财”条后增涉条例规定:“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半分。”即就家族财产继承而言,嫡子、庶子权利完全平等,仅私生子被区别对待。但现实生活中,庶子的平等继承权未必能真正得到人们充分尊重。
女儿通常无权继承父辈财产
再说,贾府上下都说贾探春精明能干,有经世致用之才。为何管家婆子笑她是“娇客”呢?如凤姐说探春“虽是姑娘家,心里却事事明白,不过是言语谨慎;她又比我知书识字,更厉害一层了”;宝玉说她“最是心里有算计的人”;家仆赞叹“探春精细处不让凤姐”。
因为按照清律,女儿一般情况下不享有继承权。清入关前的满族社会,父权制影响强烈,强调男系为宗亲,女儿因不属于宗亲系统,不享有财产继承权。
据史料记载,为防止功臣死后,财产析散,皇帝常下令不许寡妻改嫁。若夫死子幼,妻仅有权代管幼子遗产但无处分权,寡妻带幼子及家产改嫁,前夫遗产归幼子所有。同时,已分家的诸子无权再继承亡父遗产,未分家诸子,按习俗幼子享有继承亡父遗产的优待权。
清入关后,在汉族法文化影响下,继承法律以宗法等级为指导,女儿一般无财产继承权,除非家长立有遗嘱。《大清律》规定:“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无女者,听地方官详明上司,酌拨充公。”即女儿继承遗产的前提是户绝,且同宗后继无人。
这大概也是贾府上下虽认为探春精明能干但男姓不以为然的真正原因。什么是户绝呢?尹伊君在《红楼梦的法律世界》中引用滋贺秀三的话解释说,户绝是指夫妻双方已经死亡而没有后代,又称绝户。这里说的后代指男性直系亲属,不包括女儿。即女儿不是法定继承人。
由此可知,第七十九回香菱说夏金桂“家本姓夏,非常的富贵……如今大爷也没了,只有老奶奶带着一个亲生的姑娘过活,也并没有哥儿兄弟,可惜他竟一门尽绝了”,香菱说夏家“一门尽绝”,非法律意义上的“户绝”,夏金桂父亡无兄弟但其母尚在。
符合户绝条件的是林黛玉一家。第二回说,“林家支庶不盛,子孙有限,虽有几门,却与如海俱是堂族而已,没甚亲支嫡派的。今如海年已四十,只有一个三岁之子,偏又于去岁死了。虽有几房姬妾,奈他命中无子……今只有嫡妻贾氏,生得一女,乳名黛玉,年方五岁。”
第三回,林黛玉“不忍弃父而往,无奈他外祖母致意务去,且兼如海说:‘汝父年将半百,再无续室之意,且汝多病,年又极小,上无亲母教养,下无姊妹兄弟扶持,今依傍外祖母及舅氏姊妹去,正好减我顾盼之忧,何反云不往?’黛玉听了,方洒泪拜别。”
可见,林家确系绝户。林如海乃前科探花,祖上至其父四代袭爵,“今钦点为巡盐御史”。替皇家管理盐政的林如海当有丰厚家产。有人据第七十二回贾琏感叹“这会子再发个三二百万的财就好了”认为,贾府有私吞林家财产之嫌。
姑且不论贾府是否私吞林家财产,单就清入关后的法律规定看,林黛玉的确无权继承林如海的财产。根据清律,“绝户”之人,嫡妻50岁以上仍无子,可立继庶长子,“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昭穆相当之人,即辈分合适的本家侄儿。若违反该法定顺序将处刑杖八十。
立嗣是救济户绝的重要措施。夏金桂娘家就是通过立嗣来延续家族命脉的。第九十一回,夏金桂告诉薛姨妈,“没有外人,他就是我的过继兄弟”。按照清律,守志的遗孀立继嗣子,需在族长监督下进行。若改嫁或夫妇双亡,立继必须写立文书,报官备案,方为合法。
林如海有没有立嗣?《红楼梦》前八十回没有明确交代。但第五十七回紫鹃和宝玉说,“我们姑娘来时,原是老太太心疼他年小,虽有叔伯,不如亲父母,故此接来住几年。大了该出阁时,自然要送还林家的。终不成林家的女儿在你贾家一世不成?”即黛玉有堂叔伯。
再结合第二回说林家无亲支嫡派、有堂族知,即是林如海生前没有立嗣,按清代习惯法,生前未经指定嗣子,死后也常由族长按照宗谱选立相当之人为嗣,且他人不得异议。再看第三回林如海送别黛玉时说的“正好减我顾盼之忧”揣度,林家立嗣可能涉财产继承较复杂。
这个猜测有没有道理?《大清律》“男女婚姻”条规定:“凡逐(已入赘之) 婿嫁女,或再招婿者,杖一百。其女不坐。(如招婿之女,通同父母逐婿改嫁者,亦坐,杖一百。后婚)”。可见,法律允许赘婿。清《户部则例》规定:“女婿为所后之亲亲爱者,听其相为依倚,酌给财产。若招婿养老者,仍立同宗应继一人承奉宗祀,财产均分。”按规定,赘婿立赘书为据,从妻姓。改姓后,作为嗣子,可以继承妻父之祧及遗产,但须得到族人同意。
虽然赘婿立嗣程序复杂,但是这也说明林如海将财产留给女儿还有其他路可走。可林如海为什么没有这样做?因为他有“顾盼之忧”,说明族中情况复杂。当然,林如海还有另外一种选择,以遗嘱方式,让女儿林黛玉继承部分家庭财产。为何没这样做?不确定性多。
清代遗嘱继承方式主要有三种:口头(含代书) 遗嘱、自书遗嘱和家训。清律无遗嘱继承规定,但其在民间作为法定继承的一种补充或辅助形式广泛存在。
按照惯例,遗嘱内容通常包括遗产分配、家庭成员间关系、子女教育、收养子嗣、祖先祭祀、坟墓修缮等事项。其中,无字据的遗言,以在场亲族或外姻人为证。证人必须在二人以上,若该二人各有主张,其遗言即属于无效。证人在二人以上,则以多数人主张为定。
家族情况复杂、程序繁复、无明确法律支撑,这大概是林如海既没有选择赘婿方式立嗣,也没有选择立遗嘱方式析分家产给女儿的重要原因之一,但也很难排除他突然病逝的可能。如第十二回说“林如海的书信寄来,却为身染重疾”。这说明林如海可能是在立嗣未决前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