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印发专项办法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本报讯(记者向青平) 日前,记者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为实施好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工程,推动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取得实效,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发改委修订《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并印发。

  根据《暂行办法》,该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用于支持有利于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对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改善交通条件具有重要意义的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项目。该专项支持的范围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1省市,原则上仅支持中西部8省市。投资补助资金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项目的投资补助金额原则上应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