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红楼梦》闹学堂事件看清代“恤刑”
《红楼梦》中贾蔷为何挑拨宝玉书童茗烟等大闹学堂?这与我国古代的“恤幼”法律传统有关,也与清代法律赋予15岁以下儿童刑罚减免权有关。当时,贾蔷16岁,但宝玉等尚不满15岁。
《红楼梦》第九回,秦可卿的弟弟秦钟进了贾家学堂。一天,秦钟与同学香怜,挤眉弄眼递暗号,假装出去小便,走至后院说私房话被同学金荣抓住责问:“有话不明说,许你们这样鬼鬼祟祟的干什么故事?”由此,引发了“顽童闹学堂”事件,秦钟头皮被打破。
这让和秦钟交好的宝玉很生气,立即命仆人“李贵,收书!拉马来,我去回太爷去!我们被人欺负了,不敢说别的,守礼来告诉瑞大爷,瑞大爷反倒派我们的不是,听着人家骂我们,还调唆他们打我们茗烟,连秦钟的头也打破。这还在这里念什么书!……不如散了罢。”
不仔细看,会以为这次“顽童闹学堂”事件皆因秦钟和香怜说私房话而起。实际上,真正挑起事端的是贾蔷。香怜金荣起争执后,急忙去找学堂助教贾瑞评理。孰料,贾瑞不但不主持公道,还指责香怜等多事。这让贾蔷看不下去了,遂挑拨宝玉的书童茗烟大闹学堂。
贾蔷为何挑拨宝玉的书童大闹学堂?一方面,贾蔷和“贾蓉最好,今见有人欺负秦钟,如何肯依?”另一方面,这与我国古代的“恤幼”法律传统有关。对年幼的犯罪人予以刑罚宽免,古亦有之,如据《周礼·司刺》记载:“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憃愚。”
“巧妙”欺凌
贾蔷为何和“贾蓉最好”?第九回说,贾蔷“亦系宁府中之正派玄孙,父母早亡,从小儿跟着贾珍过活,如今长了十六岁……他弟兄二人最相亲厚,常相共处。”更重要的是,贾蔷“恃上有贾珍溺爱,下有贾蓉匡助”,常斗鸡走狗,赏花玩柳,族人不敢触逆。
贾蔷很聪明,在介入秦钟、金荣等纷争时,他心中忖度一番,“金荣贾瑞一干人,都是薛大叔的相知,向日我又与薛大叔相好,倘或我一出头,他们告诉了老薛,我们岂不伤和气?待要不管,如此谣言,说的大家没趣。如今何不用计制伏,又止息口声,又伤不了脸面。”
可见,这次“闹学堂”事件,不单单是秦钟、香怜、金荣三人的口舌之争,也不单是贾蔷要帮贾蓉妻弟秦钟出气,而是对贾瑞有不满,对类似“谣言”颇愤怒。
为什么贾蔷对贾瑞不满?因为“贾瑞最是个图便宜没行止的人,每在学中以公报私,勒索子弟们请他,后又附助着薛蟠图些银钱酒肉,一任薛蟠横行霸道,他不但不去管约,反助纣为虐讨好儿。”即贾蔷看不管贾瑞以公报私、敲诈勒索、趋炎附势、助纣为虐等恶习。
为什么贾蔷对“谣言”愤怒?这要先从“谣言”的内容说起。
第九回说,这学堂“未免人多了,就有龙蛇混杂下流人物在内。自宝,秦二人来了,都生的花朵儿一般的模样。又见秦钟腼腆温柔,未语面先红,怯怯羞羞,有女儿之风。宝玉又是天生成惯能作小服低,赔身下气,情性体贴,话语绵缠,因此二人更加亲厚,也怨不得那起同窗人起了疑,背地里你言我语,诟谇淫议,布满书房内外。”
金荣编排秦钟、香怜,贾蔷为何如此反应过激?作者交代说,“金荣只顾得意乱说,却不防还有别人。谁知早又触怒了一个。”曹雪芹编织的很巧妙,他不直接说这个人是谁?却介绍贾蔷身世说,“父母早亡,从小儿跟着贾珍过活……宁府人多口杂,那些不得志的奴仆们,专能造言诽谤主人,因此不知又有什么小人诟谇淫诼之词。”许多人由此怀疑贾蔷是贾珍的私生子。
贾蔷是不是贾珍的私生子?曹雪芹卖了个关子,脂砚斋也没有批注,读者只能猜测。但这说明贾蔷由己及人,很讨厌这类“诟谇淫诼之词”,但他已16岁了,如果亲自出手大闹一场,不但得罪薛蟠,而且可能犯法。这大概是贾蔷教唆宝玉书童闹学堂的真正原因。
“矜弱”恤刑
为什么说贾蔷大闹学堂会犯法?不妨先看看他教唆茗烟大闹学堂的过程。茗烟“年轻不谙世事,如今听贾蔷说金荣如此欺负秦钟,连他爷宝玉都干连在内……又有贾蔷助着,便一头进来找金荣,也不叫金相公了,只说‘姓金的,你是什么东西’!”茗烟挑衅先大骂一句。
这时,贾蔷的反应是什么呢?他大概认为茗烟太温和,“遂跺一跺靴子,故意整整衣服,看看日影儿说:‘是时候了。’遂先向贾瑞说有事要早走一步。贾瑞不敢强他,只得随他去了。这里茗烟先一把揪住金荣。”于是,慌乱中,平时和金荣相好的同学扔了一方砚瓦过来。
对“金荣贾瑞一干人”不满,教唆茗烟等人闹事的贾蔷,为什么提前躲起来了呢?因为按照我国古代法律,15岁以下儿童享有刑罚减免权。如《唐律》规定,10-15岁少年,可以金罚赎;7-10岁只对反逆、杀人等犯罪负刑责,也可罚赎;7岁以下,犯死罪亦不处罚。
但从《礼记》到《大清律》,“儿童”很少被单独提及,常与老人、废疾者一起出现。四川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景风华认为,“恤幼”的本质是“矜弱”,是在“抑强扶弱”理念下为实现实质正义而给予弱者的特殊照顾。它要求断狱者“哀矜折狱”,又被称为“恤刑”。
《大清律》专设“老小废疾收赎”条规定:“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杀人应死者,议拟奏闻,取自上裁。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其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偿,受赃者偿之。”即儿童刑罚减免以15岁为界,分为7岁以下、8岁至10岁、11岁至15岁三个等级,且对应着免罪、收赎、上请三种法律特权。
免罪,即依律免予刑事处罚;收赎,指依律准其以银赎罪;上请,是指地方官员在审理案件时,遇到法律规定的特殊群体或特殊情形时,请求皇帝予以决断。比如发生在雍正十年(1733年)的“丁乞三仔杀人案”,虽不适用清律中“恤幼”条款,但经雍正降旨免去死罪。
据《大清律例通考校注》载,14岁的丁乞三仔与其无服族兄丁狗仔一起挑土。狗仔欺负三仔年幼,令其挑运重筐,拿土块掷打他。三仔拾起土块回掷,击中狗仔小腹致其殒命。依律,三仔将被判绞监候。但雍正认为“丁乞三仔情有可原,着从宽免死,照例减等发落。”
由于雍正帝的旨意,丁乞三仔案成了一则后来可以援引比附的先例。乾隆十五年(1750年),13岁的张麻子因父亡母醮,跟随堂舅陆彝生活。一天,雇工江开和因做工迟误,和陆彝夫妇发生争执并扭打成一团。张上前拉劝,被江一脚踢开,遂顺手拾起半截方砖扔过去,不料正中江心坎,致其呕血殒命。江苏巡抚拟将张照斗杀律绞监候,刑部则援照丁乞三仔案认为,拟判张麻子流罪收赎。奏闻乾隆后,经核覆,批准“张麻子从宽免死,照例减等收赎”。
但这并不意味着清代未成年人犯罪均可免死,发生在四川盐亭县的9岁幼童刘縻子殴李子相致死案,上请乾隆帝时,不但没有宽减刘縻子的刑罚,反而要求严格限制上请特权。
又据《大清律例通考校注》记载,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四川总督文绶按律上请:刘縻子向同为9岁的李子相讨要葫豆,李不给,刘生气殴打李,致其摔倒毙命。刘縻子的蛮横,让乾隆帝十分生气,要求对顽劣的幼童严惩。不但未批准减刑,还修改了恤幼定例。
因此,乾隆下令刑部对10岁以下儿童死罪上请的特权附加限制条件,并定新例:10岁以下斗殴毙命之案,如死者长于凶犯4岁以上,准其依律声请。若所长止3岁以下,一例拟绞监候,不得概行声请。至15岁以下,被长欺侮殴毙人命之案,确查死者年岁,亦系长于凶犯4岁以上而又理曲逞凶,或无心戏杀者,方准援照丁乞三仔之例声请,恭候钦定。
第九回,贾蔷已满16岁,依照清律,大闹学堂理当担责。宝玉、秦钟是否满15岁呢?第三回黛玉和王夫人说,“在家时亦曾听见母亲常说,这位哥哥比我大一岁,小名就唤宝玉。”黛玉多少岁?由她带到贾府的丫鬟雪雁“是十岁的小丫头”知,应在10-11岁左右。
这个推断是否准确?再看看宝钗年龄,第四回说,“薛蟠,表字文龙,今年方十有五岁”,薛姨妈“只有薛蟠一子。还有一女,比薛蟠小两岁,乳名宝钗。”即宝钗进贾府时为13岁。
宝黛钗三人,宝玉称宝钗为宝姐姐,称黛玉为林妹妹。第四回,宝玉当为11-12岁。第四回到第九回时间过了多久?不妨先看看秦钟年龄。第八回说,秦钟父亲秦业“年近七十,夫人早亡”“至五旬之上方得了秦钟”。若秦业55岁得子现年69岁,秦钟应在14岁左右。
12岁左右的宝玉,和14岁的秦钟,年龄相仿,也和第九回宝玉和秦钟说的:“咱们俩个人一样的年纪,况又是同窗,以后不必论叔侄,只论弟兄朋友就是了”的情形较吻合。
当然,还可以以贾蔷、贾蓉年龄为参考。第二回冷子兴说,贾琏今已20多岁,娶妻王熙凤,刚结婚两年。贾珍生了儿子,今年才16岁,名叫贾蓉,未提婚否。第五回贾蓉之妻秦可卿出现。第十三回秦可卿殁时,贾蓉20岁。即第九回,贾蓉当在17-19岁之间。
由此可推断,第二回到第九回,时间过去了1-3年,贾宝玉为12-15岁。但时间不可能过去了3年。若已过3年,宝钗在第九回为16岁第十三回为17岁。但第四十九回说宝黛钗凤等“皆不过是十五六七岁”,则宝钗和王熙凤同岁。这与显然冷子兴第二回说的不符。
因此,第九回,宝玉为12-14岁。这和前面宝玉初见黛玉时为11岁左右较吻合。即按照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前的《大清律》“恤幼”条款,秦钟、宝玉参与学堂闹事,若酿成命案等大错,犹可免罪或收赎,但乾隆四十四年以后,免罪或收赎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