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对陪审员参加审判作出具体规定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对陪审员参加审判作出具体规定
同时发布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一年来人民陪审员法的实施情况,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解释》主要是针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作出规定,将于5月1日起施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共同制定,着重就培训、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问题作出规定,也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据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马世忠介绍,自2018年8月22日施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后,截至目前,全国共新选出人民陪审员近12万人,加上原来选任、尚未到期的人民陪审员共计30余万人。
《解释》以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规定为依据,结合审判实际,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作出具体规定,共19个条文,主要包括案件参审范围细化、参加庭审活动规则、合议庭评议规则、开庭和评议事实问题清单、参审上限数等方面。《解释》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提供制度和机制上的便利和保障,如规定了开庭前告知、阅卷制度,开庭和评议事实问题清单制度等内容。《解释》针对“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和“驻庭陪审”等问题,明确了排除适用陪审制的案件范围,规定个案随机抽取规则,规范合议庭评议的发言顺序;同时,还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从事与履行法定审判职责无关的工作。
《工作办法》共有32条,分为总则、培训、考核与奖励、免除职务与惩戒和附则五个部分。《工作办法》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会同职责。鉴于人民陪审员法对培训、考核、奖惩方面的规定变化不大,《工作办法》紧密结合试点期间经验和工作实际,在人民陪审员培训方面,增加了技术支持、信息化建设,延长了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学时;在考核方面体现以德为先的考核标准,还从严格管理的角度,明确了任期届满应当予以公告,规范了考核结果异议申请和处理的时限,细化了显著成绩和突出事迹的具体情形,使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考核工作更加严谨、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