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小学教师惩戒权探析
□傅金泽
教育部考试中心工作人员
□高慧贤
北京林业大学附属小学校长
教师惩戒权是一个备受关注且颇有争议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在我国中小学教育实践中,教师惩戒权一直在被使用着,而且也一直发挥着作用,只是“有实无名”而已。但是,在不同的年代和不同的民族,人们对教育理念、教育价值的理解不同,对教师惩戒权的认识也存在着差异。而今,教师惩戒权具有哪些新的内涵,其在当前历史条件下应有的价值和意义是什么,其在中小学教育实践中行使的现状等问题,都是本文试图探讨的。
教师惩戒权现状
教育惩戒权作为立法赋予学校或教师的权力,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征。
由于我国教育事业不断发展,学校管理部门日益将平等、自由、自主等性质赋予学生,更加关注学生的个人能力以及自主学习能力,对于学生的身体、心理素质教育更为重视。对于教育方面来说,由于教育的地位加重,世界都开始注意到教师在教育中的更大作用,这就对提升学生的身体、心理素质以及个人能力培养有很大帮助。不过,若无法保障师生关系的合理、平等性、学生加大自身保障理念时,就会使得教师自身的权力有所下降,弱化教师惩戒权的作用能力。对于我国小学教育来说,由于我国不断加大教学过程中的素质教育,使得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多会鼓励学生,增加学生自信心而非批评学生损伤学生的内心。同时,只要在教育过程中教师惩罚学生,一般会造成教师受到严厉的谴责、攻击,而且教师还会背上素质差的骂名,使得教师在学校中权利下降,长此以往,会导致教师不再敢对学生进行合理惩罚,这便会放纵学生的违规行为。
小学作为我国学前教育的第一个正式学习机构,是我国教育有关部门成立的专门是儿童接受教育的组织,目的是改变儿童的知识水平以及身体素质、心理等。对于学校来说,教师对学生来说有绝对的领导权力,既然处在领导阶层就肯定会拥有一定的惩戒权利。对于学校教育中的小学学生来说,由于自制能力较差,无法准确辨别事物的好坏,在拥有自我管理能力之前,主要都会依靠老师家长来进行管理。对于教师拥有承接权力来说正可以表现出教师的等级,教师对学生的违反纪律行为予以相应的惩罚较为正确,在我国现阶段也是必须的,不过,如今教师权利正在不断被家长所否定,致使教师在学校内不敢对学生有任何形式的惩罚,学生的违规行为也无法得到有效处理、改正。
在现阶段的小学教育过程中,小学教师有时无法确认自身所拥有的学生惩戒权内容,导致在进行惩罚时可能会超出规定范围,使用较为严重的心理惩罚、体罚等等,影响学生的正常心理发展,降低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虽然有的教师明确自身的权利,但是由于社会舆论影响无法完善使用自身权利,同时由于自身教育方法的不同,经常会对学生施加心理压力,造成学生心理损伤。不过,即使教师惩戒权有诸多不利因素在现阶段我国教育模式中仍应保留其存在,并且,我们应根据我国学生心理特点,联合学校教师制定相应的惩戒措施,将教师惩戒权合理化。
教师惩戒权的意义
根据翻阅我国已经出版的教育文献,我国相关部门对于教师惩戒权力的研究已经逐渐深入,前人的教育惩罚制度研究已经为我国现阶段的制度研究提供了相关经验。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加入教师惩戒权方法探究,如今这类良好现象离不开我国教育部门对我国教育制度以及人才发展战略的重视,也与我国学者的积极意见有很大关系,充分提升教师惩戒权的探究力度,可以加强我国教育实际的全面、合理性,也能够为我国教育体制的改善提供相关经验。总体来说,惩戒权探究在如今社会有以下重大意义:
教师惩戒权的深层研究,充分保障了教师在使用惩戒权时的合理、有效、科学性,当相关人员面临探究过程困难时,也能够为教师惩戒权的改革提供相关经验。同时通过对教师惩戒权的研究,能够全面发现教师在实际教学中对于学生惩罚存在的问题,并有效进行规划,使得教师在世纪教育中能够合理使用惩戒权。
我国中小学教师惩戒
权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我国的教育制度始于哲学研究,当哲学观念发生变化会带动教育观念的变化,进而也会影响到教师惩戒权的使用。纵观历史,世界上的任何国家,人性观都不是完全统一的,即人有善恶两面之分。但是在这两类不同人生观中却包含着对于教师惩戒权的理解。只有教师理解自身的性格才能够有效实施惩戒。
纵观我国国内教育发展历史,自古开始学生接受教育便不能够作为主体出现,教师一直作为教育中的主体。而在小学教育中学生年龄过小,更是没有足够的权力,在小学经常会出现教师体罚学生。虽然我国已经明令禁止教师进行学生体罚。自此以后,教师体罚学生的现象便逐渐减少。纵观世界教育情况,大多数国家都存在着教师惩戒权利,并且作为一种有效的教育手段存在。不过由于时期不同,教师惩戒权的实施情况有所不同。随着我国的发展不断加快,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的素质也不断加强,因此,教师体罚学生的现象几乎也不复存在,教师惩戒权的合理化真正含义也逐渐为人们所接受。
我国小学成立的目的主要是能够让学生从小得到自身素质的发展,锻炼自身能力,让学生的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加强学生自立能力,为了将学生培养得更为全面,教师的作用就显得不可缺少,同时也承担着学生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在教室进行学生教育时,由于小学教师面对的都是小学学生,自身的自治能力不够充分,并且较为贪玩,对学习的积极性不够充分,要想完全达到自身教育目的一般较为困难,若想提升教学功效,不仅仅需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悉心教导,学生严格遵守学校校规也同样重要。同时在进行教学时不管是小学还是初中、高中,并不是所有的学生都对学习全身心投入,贪玩给教师造成麻烦的学生总会出现,甚至有时还会影响其他学生正常学习,若出现这类情况,教师使用惩戒权就必不可少,教师通过相应的惩戒手段改正学生的违规行为。由此看来,在小学教学中,教师合理、科学、有效的使用教师惩戒权也会有着极为积极的作用。
虽然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关于教师惩戒权未作明确规定,但我们可以从中推知教师具有合理的惩戒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教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指导和管理的权利。在品德评价过程中,教师既可以采用表扬、奖励等肯定的评价方式,也可以采用批评、惩戒等否定的评价方式。教师作为教育教学活动的承担者,有权对教育活动的整个过程施加一定的影响和控制,做出职责范围内的专业行为,惩戒权是法律赋予教师的教育专业权利之一。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9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此法规对禁止体罚学生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否定了教师体罚学生的不当惩戒方式,但并未否定教师正当的惩戒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纠正了人们将惩戒和体罚相提并论的错误认识,明确了教师惩戒权的内涵,确保了教师惩戒权的合法地位。
目前我国小学教师
惩戒权存在的不同问题
对于我国小学教育来说,教师无法合理使用自身的教师惩戒权逐步被广大群众所重视,其中包括有些教师不会也没有胆量去使用惩戒权,另一部分便是有些教师虽然能够运用惩戒权惩罚学生,但是教师自身无法控制惩戒权使用程度,偶尔会心罚、体罚学生。教师惩戒权是教师的权力,但只有教师合理、科学、有效的使用教师惩戒权才能有效保障我国小学生的学习状态。
在教师使用惩戒权时,有时会因为教师个人因素不分场合。比如,对于学生会进行操场体罚,造成学生不仅身体疲惫,也会造成心理压力,降低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若教师不能够在相应的场合进行惩戒权的使用,会造成学生受到严重伤害。而教师作为管理者、教育者、传授者只有规范好自身行为,才能够成为学生学习的榜样。
由于我国的快速发展,学生由于家庭情况的不同有着不同的个性,导致教师在使用自身惩戒权时会面临诸多问题,或是无法控制分寸,只有加强学校管理以及教师自身约束才能有效保障教师惩戒权的合理实施。同时也应保障相关国家法律的实施,通过各部门共同努力确保教师惩戒权使用的合理性。
由于小学教育对于我国学生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教师惩戒权在教育中不可缺少,对于教师惩戒权来说,只有设立相关的约束以及保护法律,确保教师惩戒权的合理使用以及存在,对教师惩戒权进行应有的保护,才能保障我国教师惩戒权积极发展。
无论是理论还是实际,教师惩戒权的合理存在都不能够失去。作为教师行使职责的一种手段,只有拥有惩戒权,教师才能够有效管理违规学生。并且,惩戒权也能够当做教师教学的方法,教师能够保障合理、科学的使用自身惩戒权。不过,在教师行使惩戒权时,应当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程度较轻的惩罚,并加强惩罚合理性。面对现如今依然存在的小学教师不合理使用惩戒权现象,有关教育部门应当加强教师管理,创立相关政策,保障学生在校安全,确保我国小学生能够优质、愉快地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