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享有个人信息数据法益?
用户对个人数据拥有所有权,企业对增值数据拥有财产权
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在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用户也在平台上生产了大量数据。但到底谁该依法享有这些数据信息带来的收益?目前大家尚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因此,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及承认个人信息自决权迫在眉睫。
尽管立法相对滞后,但在数据权属确权方面,我国司法机关已通过“新浪微博诉脉脉案”“淘宝诉美景案”等具体案件,确立了一些基本规则。法院对个人数据和增值数据已进行了区分。用户对于个人数据,拥有所有权,企业对运营过程中收集的数据增值部分拥有相应权益。这相当于抽离用户信息中具有人身属性的要素,保留了财产属性要素。有的判决认定,企业对数据挖掘、加工而形成的增值数据拥有处分权,有的认定企业对数据产品拥有财产权。可以说,个人信息和增值数据的区分,构成了大数据行业发展的基础性规则。用户对于人身属性的个人数据的自主权、支配权为司法规则所共同承认。司法机关普遍以数据竞争的视角审理此类案件,促进了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也为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比较而言,个人信息自决权贯穿于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始终。该立法以列举方式,详细规定了信息访问权、被遗忘权、更正权、可携带权等。这些具体信息权构成了一个“权利束”,实质是个人信息自决权。《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作为迄今为止各国数据权利保护领域最为严格的立法,以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全面,措施的切实可行以及违规后果的严厉而著称。该法通过以后,行业界、学术界,既对它高扬权利保护的旗帜表示肯定,也对监管过严、抑制企业创新表示担忧。但它规定的个人数据可携带权是例外,其有利于促进企业竞争推动科技创新。人工智能的发展,是建立在算法和算力基础上,数据是算法进化和优化的燃料,个人数据的可携带对于人工智能产业的创新发展具有实质性意义。美国相对欧盟在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上有所欠缺,但美国较早通过国会立法形式确立了个人数据携带权。1996年8月21日,美国国会通过了《健康保险可携带和责任法》。根据该法,美国医疗和人力服务部颁布《个人可识别医疗信息隐私标准》,规定了个人对医疗信息的隐私权和控制权。该标准特别强调隐私保护和医疗信息流动对提供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以及促进公共福祉之间的平衡。2019年的《加州消费者隐私权法》明确指出,民众期待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更多控制,加州消费者应当能够就其个人信息行使控制权。欧美在个人信息保护路径方式方法、监管力度手段、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产业政策促进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但它们在保护个人对数据的控制权方面具有一致性。用户对企业平台上产生的可识别的专属性的个人数据拥有控制权,对于在平台上产生的数据有权获得备份,并转移到其他平台。平台对于运营中收集的数据就其增值部分可以主张法律权益,但并不意味着平台对于归集数据拥有所有权。
近年来,数据竞争成为世界性的话题。欧盟在颁布《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后,又推出了《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其目的也是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数据竞争,推动欧洲统一数字市场的建立。2020年美国总统民主党参选人、参议员伊丽萨白·沃伦3月8日提出对谷歌、脸书和亚马逊的拆分计划,将它们定义成“平台性公共企业”,以鼓励竞争。在数字经济时代,无论是出行、支付、购物,人们生活已严重依赖于平台对数据的收集、使用和共享。严格保护个人数据,鼓励企业共享数据,推进政府开放公共数据,成为世界各国数据治理的共同选择。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数字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