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机关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机制创新社会管理途径探析
我国刑事法律对涉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实行恢复性司法观念,恢复性司法的基本宗旨是通过化解矛盾冲突、修复社会关系,将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这一理念也符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根本目的,结合未成年人保护的实际,满足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
我国刑事法律对涉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结合国内外的学术思想,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实行恢复性司法观念,恢复性司法的基本宗旨是通过化解矛盾冲突、修复社会关系,将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这一理念也符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根本目的,结合未成年人保护的实际,满足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
附条件不起诉
未成年人案件机制完善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符合当前国际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也符合刑罚个别化的刑事理论,有助于刑罚教育功能的实现。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来说,在身心上与成年人有着明显的差异,而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又肩负着特殊的保护使命,既要维护社会稳定,又要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高度出发。因此,全面科学地理解附条件不起诉,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积极推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落实各项帮教配套措施,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对建设现代法治文明具有深远意义。
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必须考虑以下因素:一是犯罪人的因素,包括犯罪行为人的性格、年龄和所处环境;二是犯罪因素,包括犯罪的轻重,犯罪的情节,社会对该犯罪的关注程度,对社会的影响,附条件不起诉后是否会形成模仿同类犯罪的导向等;三是犯罪后的因素,包括犯罪人有无反省,有无逃亡或毁灭、隐藏证据的行为,对被害人有无赔偿被害人损失等,必须在法律中特别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规则中作出能够明确体现上述因素的详细规定才能得到彻底落实。
从适用主体上来讲,检察机关只能对以下几类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少年或者老年的嫌疑人中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偶犯嫌疑人,对犯罪后果采取了弥补或者悔改措施的嫌疑人,适用暂缓起诉更有利于使之改邪归正,回归社会的犯罪嫌疑人。从适用的犯罪行为来讲,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一般适用于轻微的刑事犯罪,而对于那些较为严重的犯罪,一般是不能适用,例如原则上不适用于杀人、强奸、放火、投毒等严重危害社会的凶恶犯案件;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要进行分类,附条件不起诉和起诉类案件要明确划分。从犯罪事实角度来讲,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同时必须情节轻微。暂缓起诉的前提必须是符合起诉条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可直接作不起诉处理,谈不上适用暂缓起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同时情节轻微的要件是必须的,一般来说犯罪情节具有提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功效,因此就成为能否适用暂缓起诉的核心条件。未成年人的本身特性决定其具有易受不良环境影响、自制力差的特点,因此,被暂缓起诉后的行为人不能放任不管,只有对其进行有效地监督、改造方能使此项制度发挥应有的功效。
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室职能
城市社区检察室投身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首先就要改善检民关系,加强人际沟通,构建派驻地区检务工作的群众基础。要真正使检力下沉到社区,与群众零距离接触,注重人际沟通。社区检务不仅是一种检务方式,更是一种检务理念。对社区内有轻微违法犯罪的青少年,贯彻“教育、挽救、感化”方针,成立有社区组织、家庭、学校、单位及社区居民组成的帮教小组,采用各种形式帮教。加强信息收集,利用社区广泛的人力资源,建设信息员队伍,对单位内部及社会面的不安定因素和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确保社会稳定。
针对农村地区派驻检察室,要积极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建设。农村地区位置偏远,地域广大,成年人大都外出打工,很多留守儿童长期处于无人管束的状态,如果不进行规范引导,很容易滋生违法犯罪,因此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任务较重。通过扩大派驻检察室数量和人员配备,使检力延伸到农村各个角落,从而实现持续化、规范化的农村地区检务新模式。
以检校共建为载体,以法治课堂、法制读本、警示教育等为活动形式,加强媒体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形式,强化向案外延伸服务管理工作。社区检察制度为我国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绝好的素材。检察机关可以尝试在设立派驻检察室等机构的基础上,向社区派出检察人员,先以检察人员进社区的形式提供检察服务,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前置,全面推开(村)居社区检察制度,实现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新突破。
建立完善
未成年人心理介入疏导机制
心理问题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更是未成年人保护中至关重要的方面。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建立完善的心理介入疏导机制是创新社会管理,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持久有序的重要途径。
为更好地发挥心理疏导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的独特作用,通过加强对检察人员心理学、社会学等多方面专业知识的培训,使心理疏导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的运用中拥有更加强大的人员和知识保障;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工作进行制度性、规范性、程序性规定,将心理疏导作为一项重要机制引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当中,使心理疏导能够有章可循、有的放矢,同时建立心理咨询者档案,规范心理疏导的运用,强化了心理疏导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的效果发挥。
为使涉案未成年人能够解开心结,消除刑事犯罪带来的心理阴影,建立正确的心理认知,检察干警对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均交由未成年人办案小组审查,经审查后如发现符合心理疏导条件的涉案未成年人即对其展开心理疏导。办案人通过掌握案情、接触涉案未成年人、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活背景,选择心理疏导方式,制定心理疏导计划。具备条件时,还可以联合涉案未成年人的家长、学校、社会机构,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心理疏导;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而言,要积极探索在心理疏导后建立长效跟踪机制,持续关注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动向,在跟踪帮扶阶段强化心理疏导效果。可以对审查起诉阶段接触到的适宜进行心理疏导的涉案未成年人建立档案记录,定期回访交流,寻找办案人与涉案未成年人交流中检察官之外的角色定位,同时加强与家长、学校、社区或监管机构之间的联系,及时沟通,给予涉案未成年人连续性的引导,逐渐夯实他们内心的正确认知,巩固心理疏导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