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胜方:制定强制执行法,让执行工作不再是“猫捉老鼠”
长期以来,执行难不仅成为困扰法院的突出问题,也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如何让执行工作不再“猫捉老鼠”,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建议国家要加快制定强制执行法,依法解决执行难问题。
3月11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全国两会他提出制定强制执行法,解决执行难的议案。
“从顶层制度设计入手,设立被执行人主动报告制度,规定由法院主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简化执行程序的流程环节。”肖胜方强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控制执行案件的增量,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减少执行案件“增量”是关键
长期以来,执行难不仅成为困扰法院的突出问题,也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自2016年3月,最高法提出“基本解决执行难”要求以来,全国法院经历诸多尝试和努力,使执行工作取得重大成效。
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陈志远解读最高法工作报告时表示,三年来,全国共受理执行案件2043万件,执结1936万件,执行到位金额4.4万亿元,全国法院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达到90.4%。
针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问题,法院会同国家发改委等60个单位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机制建设,采取150项惩戒措施,让“老赖”“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很多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义务。
针对查人找物难题,最高法与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等16家单位和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建立了网络查控系统,实现对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各类财产信息“一网打尽”。
肖胜方表示,经过三年努力,全国大量的执行历史积案基本得到解决,各级法院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功不可没。
但他指出,最高法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行动主要解决长期以来产生的案件“存量”,对于未来如何减少执行案件“增量”,让更多生效判决自动履行值得思考。
根据现行法律,在被告不主动履行判决的情况下,法院需经历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受理、通知被执行人履行、查询财产线索等程序,种种程序导致执行工作耗时、费力,事倍功半。
由于缺乏履行义务人主动申报财产制度,肖胜方指出,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前,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关注义务人是否履行判决,更不会主动去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一方面义务人拒不履行判决的违法成本较低,做“老赖”的成本甚至低于自觉履行判决,长此以往,生效判决对履行义务人缺乏约束和威慑力,沦为“法律白条”。
此外,他指出,民事执行程序的启动也存在问题。根据现有法律,只有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主动履行相关义务且胜诉当事人被迫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书面申请后,法院才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实践中,由于案件数量庞大,审判法官直接移交执行局强制执行的案件并不常见。“义务人不主动履行判决所需承担的滞纳金等违法成本较低,且判决生效后,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期间,义务人有充足的时间进行财产处理,这也进一步加大后续执行难度。”肖胜方说。
根据法律规定,执行立案后,法院一般先书面通知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而此时申请执行人和法院往往都未完全掌握被执行人的真实财产情况,法院的执行通知某种程度上又变成了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使其加快转移财产,导致法院执行通知限期届满后,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现金或存款,被执行人以自己名下没有财产为由,进一步对抗法院执行。
据了解,目前法院更多是被动接收大量执行案件,而这些被执行人又与法官玩“猫捉老鼠”游戏,一个法官往往要处理多个案件,身心俱疲。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介绍,三年来已经牺牲了29名执行干警,让人叹息。
从催债转为对方主动上门履行
面对执行工作纷繁复杂,涉及面广的问题,肖胜方建议,针对执行问题设计一套独立制度,制定一部完整的法律予以调整和约束,通过制度设计将法院从“到处催债”转变为等候当事人“主动上门”履行,有效落实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大限度增加老赖的违法成本,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问题。
法院不是催债公司,执行工作更不是“猫捉老鼠”,为了高效开展执行工作,肖胜方建议,可在强制执行法中明确规定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向法院报告判决履行情况并申报财产。当事人确有合法理由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的,则应主动向法院书面报告,详细阐述原由。
“履行义务人确因无财产、无能力等正当合法理由无法履行的,应当在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法院书面报告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他说。
肖胜方还建议,简化民事执行程序的流程环节,明确规定执行机构决定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即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款项等强制执行措施,无须先行通知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我国现有制度中仅存在关于企业的破产规定,缺乏个人的破产制度。他提出,除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个人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以外,建议在强制执行法中整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进一步对执行转破产制度作出系统的规定。
“被执行人存在拒不执行生效民事裁判文书行为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应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