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宇:为法治中国建设不懈奔走

过去一年,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刘红宇去过很多省份。所到之处,都让她深切地感受到自己作为政协委员的使命和责任。

 

 

作为连续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刘红宇律师的脚步在十几年间从未停歇。过去一年,她去过很多省份。不论是在边境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是在河南、深圳、上海、香港、澳门等地调研当地的生产生活情况和司法体制改革情况,都让她深切地感受到自己作为政协委员的使命和责任。

我热爱这片土地,热爱百姓,热爱祖国,这些激励着我去努力了解百姓疾苦,通过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将问题深化成为制度建设的提案,改变现状。

刘红宇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今年全国两会上,她把从地方调研得来的问题意见汇集成了多份提案,为司法改革、知识产权保护、公益诉讼等问题建言献策。

 

电子卷宗可推行,

移送时间待规范

 

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公检法等部门在科技应用、网络建设、信息化水平等方面都有了较大提升。近年来,刘红宇多次到地方法院检察院参观,自己作为执业律师办理案件时,也对政法系统科技化水平提升有了切身的感受。

她相信科技可以服务于司法改革,也可以解决很多过去持续困扰政法机关和律师的难题。

我看到很多地方法院都开始实行网络指挥平台、网上立案甚至是远程审判,既然诉讼全流程都可以放到线上,那么案件的卷宗也应该可以电子化。

刘红宇说,电子卷宗的全面利用,不仅方便了律师进行阅卷,同时也方便政法机关进行管理。

纸质卷宗可能会丢失、毁损,移送过程时间不可控,但是电子卷宗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刘红宇谈道,目前在案件卷宗管理上还存在着制度盲点。

我国诉讼法规定了审查、起诉的期限,但是没有规定移送卷宗的时长。这就导致了移送卷宗的时间不可控、不可预期,甚至个别法官还利用这个法律盲点滋生腐败。

“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电子签名法,电子卷宗硬件保障、法律保障都已成熟,从公平与效率的多方角度来看,电子卷宗都应加强推行应用。刘红宇谈道。

 

让环境能够少被破坏、

多被保护

 

2011年全国两会第一次提出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将其纳入民事诉讼法范畴,刘红宇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关注已经持续了8年。

从制度建立落地到改进完善,她见证着中国环境公益诉讼日新月异的变化。

她谈道,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机关自然是指检察院,而有关组织则是指相关的社会公益组织、环保组织。

几年来,刘红宇发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搞得如火如荼,成效显著,而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数量仍然偏少。

在深入调研和思考后,刘红宇今年带来关于鼓励社会组织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相关社会组织公益诉讼能力的提案。

她在提案中建议,检察院公益诉讼队伍专业化建设应当持续推进,提高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与此同时,国家应该着力培养一些专业的社会组织团体、环境组织,对他们提供公益支持,提高社会组织进行公益诉讼的水平。

针对公益诉讼成本高昂的问题,刘红宇在提案中建议,人民法院对于公益诉讼的诉讼费予以缓交、免交,由司法行政机关将公益诉讼纳入免费法律援助范畴,由税务部门对参与公益诉讼的律师予以个税优惠,由民政部门使用公益诉讼赔偿金设立超级基金,用以垫付社会组织在公益诉讼中需要承担的司法鉴定等相关费用。

这些年,我一直针对公益诉讼提出提案,内容包括推动公益诉讼从无到有、建议写入民事诉讼法、明确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主体地位、如何让检察机关做得更好、如何让社会组织更好地发挥作用等。之所以一直在提提案,是因为我不忍心见到环境被污染,希望通过自己的法律专业能力和全国政协委员身份,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发展,让环境能够少被破坏、多被保护。刘红宇说。

 

保护原创作者权益,

应当提高侵权赔偿上限

 

针对著作权法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以50万元作为法定赔偿上限,刘红宇提出了不同意见。

她认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保护原创作者权益,应当提高侵权赔偿的上限。

现行的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刘红宇告诉本社记者,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环境下的新型纠纷不断增加,如何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也是当下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些自媒体大量对他人文章抄袭、未经授权改编著名歌曲用于网络宣传、网络平台盗播各类版权节目等等,新型网络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确实难以通过侵权人获益、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等传统方式计算,而在此情况下侵权的法定赔偿上限只有50万元,显然侵权成本过低。

2018年底,李春波的歌曲《一封家书》被人擅自改编用于商业广告,限于50万元的法定赔偿上限,法院最终只判赔李春波30万元。刘红宇指出,据她向业内人士了解,这类著名歌曲的授权改编价格最少也得100万元。

刘红宇在提案中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尽快研究修改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的50万元这一法定赔偿上限,及时修订法律,为鼓励创新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