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颖委员:通过法治为企业优化营商环境
全国政协委员蒋颖对外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立法的国际化问题,提出制定确定性的国际准则,为中国企业走出去降低合规成本;对内为推动税收法治化进程、改善国内税收的营商环境建言献策。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让企业多用时间跑市场、少费功夫跑审批”。
这两句话让全国政协委员、德勤中国副首席执行官蒋颖感悟颇深。这也是今年全国两会,她所带来提案的题中之意。她认为,在庞大的国内外经济复杂的市场体系中,有很多可以做的事情来让企业多用时间跑市场,我们可以通过法治为企业优化营商环境,让企业专注于增强市场竞争力。
今年全国两会,蒋颖带来的提案中有两份提案专注于法治环境的优化,即,《关于推进国际间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充分认可》《关于试点税务法院,推动税收法治建设》的提案。
推进国际间个人信息保护
规则的充分认可
个人信息保护是近几年社会热点关注的议题,也是蒋颖在过去一年的工作中格外关注的议题。这次,她着眼于国内外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给国内企业带来难题的研究。
2017年日本修订了个人信息保护法,2018年,欧盟GDPR《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生效,巴西、美国等也都相继颁布相关立法。在这场全球掀起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浪潮中,蒋颖观察到,在全球化的今天,尤其对于互联网企业,不论是中国企业走出去,还是跨国公司走进来,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与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一大挑战和难题。
在国内,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条是分散于各部法律法规中。比如《民法总则》明确提出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刑法修正案(九)确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网络安全法中相关个人信息保护概念、保护措施及罚则等规定。
“所以,问题在于,我们尚未出台专门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那么,在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时,并没有一个统一强制的要求,来约束其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实践。同时,在中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时,也面临着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难题。”蒋颖说。
她表示,欧盟GDPR生效以后,中国企业要去欧洲做生意,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合规方面就面临复杂难题。比如在被遗忘权的合规方面,就要求企业将“隐私设计”的原则贯穿到整个数据处理过程中;在数据控制者的义务上,设计了隐私影响评估、数据泄露预警和业务流程记录等要求。
“这些要求,给中国企业带来极大挑战。”不仅如此,蒋颖说,全球范围内,并没有一套适用于全球各个国家的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企业需根据其所要进入的市场,要分别考察各国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规要求,进行组织、流程等不同角度的改造。
她还表示,对于个人信息的跨境流动,中国还处在国际间规则以外。据她介绍,2016年7月,欧盟和美国就数据传输达成的《隐私盾》协议正式生效,取代了原有的《避风港》协议,新的协议将为跨大西洋两岸数据传输中的个人隐私保护提供新的规范;2018年7月,欧盟和日本在东京签下了《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和《战略伙伴关系协定》,同时宣布,双方约定互相将对方的数据保护系统视为“同等有效”,这将允许欧盟和日本之间自由地传输数据,就是所谓的“建立一个数据安全流通区”;2018年11月,随着澳大利亚和中国台湾加入亚太跨境隐私规则机制,代表着美国主导下的以自律为主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取得实质进展。
“所以,目前,企业数据跨境方面存在着巨大的违规风险,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和安全成本水涨船高,是目前企业面临的严峻考验之一。”蒋颖说。
对此,蒋颖建议,我们可以参照其他国家实践,设立专门的行政机构,如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负责监管和保护国内个人信息,同时在国际上与各国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监管机构协调与合作;正在制定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及配套实施细则,要考虑与欧盟等主要经济地区隐私保护法规的兼容性问题。
“我们还要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开展国际个人信息安全管理标准及体系互认工作。积极参与推动制定国际隐私保护规则,加强对话,管控分歧,使数据在可信的国家间自由流动。”蒋颖说,“如此,有了确定、稳定的国际标准,对于企业来讲,就不再需要制定几套不同的合规模式,便可以有效控制合规成本,企业就会有更大的动力去做好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工作。”
渐进式地推行税务法院制度
在对内营商环境的建设方面,蒋颖今年的提案重点研究了税收法治的营商环境。她表示,在过去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几十年中,市场交易越来越复杂,公司在运作过程中对法律的合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在税法合规问题上,给现在很多企业的发展带来更高、更多的挑战。
“对于企业来说,税负是税收营商环境中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否需要交税?在什么情况下征税?不同地区间是否存在差别?在如今复杂的经济体里面,企业对税收的确定性和一致性等诉求是非常高的,这关乎他们在运营过程当中是否可以真正地激发最大的活力,是否有竞争力。”
现实的税收法治情况还有不少挑战,我国司法在解决税收争议过程中的作用较为有限。并且,我国审判税务案件的法官普遍缺乏财税收专业能力,无法独立和中立地理解现行税收政策法规。
以虚开发票案件审理为例,司法机关主要参考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稽查报告》《税务审理报告》中有关结论来认定纳税人是否存在违法事实。蒋颖说,从法律效力来看,《税务稽查报告》或者《税务审理报告》仅仅是税务机关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纳税人发票开具等有关事实的初步认定意见,本身不属于结论性意见,也当然不具备确认法律事实的效力。司法机关直接采纳税务执法文书,忽略了案件中税务机关一方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征纳双方在税务诉讼中的不平等。
蒋颖分析认为,我国税务机关行政权力较大,纳税人有时感到比较弱势,通常非常有顾虑不愿考虑诉诸司法手段解决税收争议。
同时,我国目前尚无专门负责行政诉讼的法院,也没有专门的税务法院,而税务诉讼的前置条件也是较为严苛的。蒋颖谈道,目前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存在双重前置程序,一是完税前置,要求纳税人先纳税或提供税收担保后,方能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二是复议前置,即只有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才可提起行政诉讼。“这毫无疑问地提高了纳税人的司法救济门槛,影响纳税人行使诉权。”
参考国际上已有成熟税务法院的实践经验,蒋颖建议渐进式地在我国推行税务法院制度。
“设立税务法院也是最近几年在税法界呼声很高的,这项工作任重道远,肯定存在一些障碍,所以需要做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蒋颖说,首先面临的就是修法问题,要取消税收征管法中纳税争议诉讼的双重前置条件,扫除法律上的障碍,为纳税人提起诉讼提供便利。
她还在提案中建议,以“跨行政区域法院”为平台,在北京、上海等财税及法律专业人才较为集中的城市或特殊区域进行税务法院试点,再逐步推广至全国。而对一些小型的税务诉讼案件,例如争议税款金额低于10万元的案件,建立小额税务诉讼审理程序,采取简易审理程序。在税法专业人才培养问题上,建议在高校法学院中增加设置税法培养方向的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