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迟日大委员:建议完善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税收政策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针对减税降费政策,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主任迟日大建议,对律师事务所性质重新界定,允许律师事务所以及合伙人律师参照小微企业标准适用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
据了解,截至2018年底,我国执业律师已经突破40万人。律师事务所正通过重组合并,整合资源,逐步走向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公司化发展之路。
迟日大介绍,已推出的针对小微企业普惠性的减税政策等,着实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但由于其适用对象仅针对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而对于受限于行业特点及特殊规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而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行业如律师行业,目前被排除在这种普惠性的税收优惠之外,无法享受国家的政策红利。
立足于律师及律师行业的特殊性,迟日大建议由工信部联合司法部共同对律师事务所性质予以释明,明确其具有的企业属性;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允许律师事务所以及合伙人律师均可参照小微企业标准适用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
“律师属于脑力劳动者,智力投入较大,难于计算,且律师行业没有相应会计准则遵循,财务核算难度较大。”为此,迟日大认为应尽快出台符合律师行业客观规律的会计核算政策,同时合理界定对律师行业征税的计税方式及税前费用扣除办法。
在迟日大看来,税负的减轻有利于充分激发律师行业的创新驱动活力和内生成长动力,既能促进规模化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发展壮大,走品牌化、集约化发展道路;也能鼓励中小微律师事务所转型升级,走专业化、精细化发展道路,形成律师行业双翼齐飞的崭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