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安全法颁布十周年学术研讨会暨首届“3·15”食品安全法治论坛在济南举办
本报讯(记者周頔) 2月28日,为纪念食品安全法颁布10周年,由山东省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研究会协办,济南老纪维权工作室承办的食品安全法颁布10周年学术研讨会暨首届“3·15”食品安全法治论坛在山东济南召开。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在会议致辞中指出,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重要的人格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基本、最首要的就是维护消费者的安全权。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规定了消费者享有6项权利,第一项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9项权利,首项也是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保障食品安全,是公民生命健康的基本要求,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之处。
河山强调,惩罚性赔偿是食品安全法的璀璨亮点。保证食品安全,需要社会共治齐抓共管,惩罚性赔偿也是其中重要一环。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将惩罚性赔偿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倍提高到10倍。“10倍的赔偿金”,发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对于健全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迈出了重要一步。
山东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任伟在致辞中指出,近年来,山东省法学会围绕食品安全法治、服务保障民生等,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活动:民商法学研究会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开展了专项课题研究;经济法学研究会联合工商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等,深入企业和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刑法学研究会多次联合省法院、省检察院等部门,举办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系列研讨会,取得丰硕研究成果。下一步,山东法学会将在既有良好研究平台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探索新的研究平台和机制,通过举办学术论坛、开展基层调研、与实务部门共同研究课题等多种形式,加大对重大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支持力度。
会议期间,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决定,设立“3·15食品安全法治论坛”,并发布了“2019年《3·15案(事)例》”。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首创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获得惩罚性赔偿;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首创我国消费者协会在公益诉讼中获得惩罚性赔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我国检察机关、我国消费者协会在民事公益诉讼中首例获得惩罚性赔偿;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责令济南市历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重新对贾洪泷作出奖励行为等15个食品安全司法案(事)例获评。
会议还就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及有关法治问题展开了学术研讨与交流。来自山东省法学会系统、北京市法学会系统、案事例获评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学法律界、司法实务界和媒体代表近百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