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去年全国检察建议采纳率达82.40%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简称《规定》)新闻发布会,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各类检察建议252966件,相关单位已采纳208438件,采纳率82.40%。据悉,《规定》于201812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22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据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规定》共532条,主要内容涵盖7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检察建议的性质。《规定》第2条从检察建议功能和作用的角度明确,“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

二是明确了检察建议的制发原则。《规定》第4条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司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同时,确立了发送检察建议的层级对应原则,规定需要向涉案单位以外的上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层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检察院决定并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由办理案件的检察院制作检察建议书后,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检察院审核并转送被建议单位。需要向下级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指令对应的下级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

三是明确了检察建议的类型和适用范围。即检察建议分为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和其他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主要适用于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中的违法问题以及公安机关、刑罚执行机构等的执法活动中具有普遍性、倾向性的违法问题进行监督;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方式;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主要针对履行检察职责中发现的社会治理、单位管理等漏洞,向有关方面提出的完善治理、加强管理的建议。

四是明确了对检察建议事项应当进行调查核实。《规定》第13条规定:“检察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应当依照本规定提出检察建议情形的,应当报经检察长决定,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做到事实清楚、准确。”同时在第14条列举规定了7项调查核实措施:(一)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二)向当事人、有关知情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三)听取被建议单位意见;(四)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五)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六)现场走访、查验;(七)查明事实所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同时,明确“进行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五是进一步规范了检察建议的制发程序。为确保检察建议的质量和严肃性、权威性,《规定》要求,检察建议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以院的名义书面提出,并建立了由法律政策研究部门进行审核把关的机制。

六是为提升检察建议的刚性提供了制度保障。不但规范了送达程序,而且要求建立检察建议抄送制度、强化跟踪督促。《规定》明确,检察建议书可以书面送达,也可以宣告送达。宣告送达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人员参加。同时,在发出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检察建议书时,可以抄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在强化跟踪督促方面,《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并规定: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检察院,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七是尊重被建议单位的异议权。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在提出检察建议时切实把问题搞准确、所提建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规定》明确:检察建议书正式发出前,可以征求被建议单位的意见;被建议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提出异议;对异议应当立即进行复核,异议成立的及时修改检察建议书或者予以撤回,异议不成立的应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