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生态环境领域刑事案件呈现三大特点

2018年生态环境领域刑事案件呈现三大特点

案件数量大幅上升 罪名相对集中 非法采矿、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上升迅猛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2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中国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情况时表示,2018年,我国检察机关共办理11万余件公益诉讼案件。其中,生态环境领域案件59312件,督促被毁损污染的耕地、湿地、林地、草原修复210万亩。最高检检委会专职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张志杰介绍称,去年生态环境领域刑事案件总体呈现快速发展态势。其中,检察机关批捕非法采矿案件人数和案件数同比分别上升了190%

  张志杰表示,2018年检察机关办理的生态环境领域刑事案件主要呈现三大特点:一是此类案件大幅上升。2018年共批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15095人,同比上升51.5%;起诉42195人,同比上升21%。二是此类犯罪案件的罪名相对集中,一个是滥伐林木犯罪,还有一个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这两类犯罪占了刑法第六章第六节全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的50%。三是非法采矿、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上升迅猛。其中,检察机关批捕非法采矿案件人数和案件数同比分别上升了190%145%

  另外,张雪樵还介绍了检察机关在办案当中如何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全面履职,是不是要继续提起诉讼需要把握的三个方面。一是从行为要件上看,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有效制止,相关主体侵害公益的违法行为直接损害公益,如果这些违法行为没有停止,公益损害必然会持续发生,负有相关监管职能的行政主体的“充分履职”就无从谈起。如果违法行为继续存在,案子就要办下去。二是从结果要件上看,受损的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即使违法行为不再持续,但受损的公益并未得到有效恢复,公益受侵害的状态仍在持续,负有相关监管职能的行政主体当然不能袖手旁观。三是从职权要件上看,在前面两者均未达到的情形下,是否穷尽行政手段。也就是考虑行政机关有没有把法律赋予的手段、措施穷尽。如果行政机关穷尽了法定的履职手段,也就是说公益损害不能救济,可能是立法滞后、客观原因,这种情形就不宜再对行政主体进行督促,也没有必要再去把行政机关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