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治理强迫劳动需多措并举
近期,媒体曝出在黑龙江发生4起强迫50余名劳动者劳动的案件,此前不久武汉也曝出黄陂一家砖厂发生强迫20余名智障、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劳动的案件。回溯历史,2007年前后发生的轰动一时的山西黑砖窑事件曾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许多人以为劳动的问题就是劳动法的问题;2011年刑法也为此做了必要修正,人们期待刑罚可以制止恶行。
但10多年过后,强迫劳动的案件依然时有发生。是劳动合同法的功能落空了还是刑事法律失灵了?事实上劳动合同法本身并不直接解决强迫劳动问题,其最多只是38条规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的,劳动者无需通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在第88条笼统规定发生用人单位强迫劳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问题是在很多强迫劳动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甚至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另外对违法行为如何行政处罚,如何追究责任尚需适用其他法律,此时只能适用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9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刑法的规定。而劳动法第96条适用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从事强迫劳动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201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尽管不再要求从事强迫劳动的违法犯罪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但其构成要件依然严格,更重要的是所有以上规则都主要是事后救济。上述因素导致治理强迫劳动仅靠劳动法、刑法等远远不够,而是需要预防为主,在上述法律之外多措并举。
分析近年来发生的强迫劳动案件,其重要的特点是:被害人往往是智力存在问题的人群;用工主体往往是包工头或者其他个体而非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所发生的行业主要是矿山、砖厂、建筑工地、远洋捕鱼等条件艰苦、远离社会的领域。上述被害人和加害人的情况导致二者之间往往不存在劳动合同,也很难建立劳动关系。这就决定了治理强迫劳动除了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等参与外,还需要公安、民政等机关共同参与。执法主体的多元化,需要解决好各主体之间的分工与合作问题,激发其参与治理的动力,防止扯皮推诿。
从预防角度看,笔者认为,治理强迫劳动可以考虑如下具体措施:首先,治理强迫劳动需要解决好智力低下等弱势人群的关照和照管问题。这些人之所以流落街头,被诱骗、强迫劳动,直接原因是其不具备完全的自我判断、自我照管和自我保护能力。在现代社会解决这些问题,应通过家庭、社会和公权力的共同参与来弥补不足。因此,家庭法中涉及成年监护制度需完善,监护人的责任需强化,监护不仅是权利更重要的是义务;社会保障法和残疾人权益立法应将智力低下人群纳入保障、扶助、救济以及照管的范畴,让其有所依,有人照管,而不至于流落街头。在一定程度上,残障者生活的状况是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直接写照。其次,预防强迫劳动还应规范劳动组织方式,取缔无照经营,治理建筑、矿山等领域的违法分包、转包行为,防止层层盘剥,野蛮用工,无人监督,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以及无照经营等情况下,发生强迫劳动给劳动者带来损害时,应将投资人以及发包主体等纳入用工主体责任的范围,由其承担必要的赔偿责任。再次,要强加矿山、砖厂、建筑工地、远洋捕鱼等劳动场所的监督和检查。在此方面,此前人们更多关注的是生产安全法律的贯彻和落实,但实际上劳动者的身份状态等也应纳入监督和检查的范围。
总之,强迫劳动侵害的不仅仅是劳动者权益,而且是人作为人的存在和尊严,其行为挑战社会和任性底线,其治理需要多法并举;强迫劳动涉及的不仅是个法律问题而且是个社会问题,其治理不仅要依靠法律和公权力,还需要家庭、社会共同参与。强迫劳动的治理不仅需要在案件发生后进行严厉制裁,更重要的是需要采取措施预防其发生。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