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检察机关探索改革检察官办案组
本报讯(记者侯劲松) 上海检察机关将检察官办案组作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任务和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抓手,不断推进制度创新,取得积极进展和成效。
目前,全市各级院已设置150个检察官办案组。各基层院均设置了职务犯罪检察官办案组、公益诉讼检察官办案组、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官办案组。此外,各基层院还结合本单位实际,设置了其他检察官办案组,其中设置较多的是金融犯罪检察官办案组、涉黑涉恶犯罪检察官办案组、环境资源类案件检察官办案组等。市分院结合即将展开的内设机构改革,根据办案业务实际,也将设置一定数量的检察官办案组。
据记者了解,检察官办案组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在目标导向上,以检察官为核心、以专业化办案需求为基础、以提升专业化办案质效为目的。二是在设置原则上,主要根据检察业务专业化特点设置,综合考虑本院工作特色、部门办案属性及人员需求等因素。三是在组织构成上,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并配备若干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由检察长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四是在办案职权配置上,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组内检察官根据权力清单行使办案决定权,主办检察官对检察官办案有一定的监督职责,但是无权干预检察官对案件的决定权。五是在与业务部门关系上,检察官办案组需在业务部门设置,接受所在部门负责人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检察官办案组适应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要求,既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又有利于加强办案监督,对提升检察办案质量和效果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检察官办案组在办案职权配置上以检察官权力清单为基础,减少办案审批审核层级,实现办案管理扁平化。一是进一步明晰检察官办案权责。检察官在办案组中独立承办案件,行使检察官权力清单赋予的办案决定权,并直接对检察长(副检察长)负责,主办检察官的办案权限相比普通检察官更多一些,可以直接决定的案件比例更高,检察官、主办检察官要对自己作出的决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二是加强组织内办案监督。主办检察官不能干预办案组内其他检察官承办的案件,但是承担一定的监督职责,可以对检察官提交的案件进行审核把关,不同意检察官意见的,可以提交检察长(副检察长)审核,防止适用法律标准不统一、“有权不行权”“违规行权”等问题。三是明晰部门负责人的职权职责。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办案组内的主办检察官、检察官办案没有决定权,除了可以作为检察官直接承办案件外,主要履行部门管理“一岗双责”、承担办案服务保障职责以及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