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获刑10个月
本报讯(记者侯劲松) 2017年12月29日,上海嘉定公安机关接到市民报警电话,称其接到一家自称为某装饰公司员工的电话,对方在向其推销房屋装潢工程时能准确说出其姓名、手机号、房产地址等个人信息,该市民感觉个人信息被侵犯,于是报警。民警调查发现位于嘉定区的一家装饰公司嘉定分公司内有人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嫌疑,并在搜查后发现该公司存储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同日,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卿某某被传唤至派出所,其主动交代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
经查,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间,犯罪嫌疑人卿某某在担任某装饰公司上海嘉定分公司负责人期间,通过邮件两次从他人处非法获取多个包含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房屋面积、交易金额、签约时间等信息的文件,内含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400余条。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本案有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一是涉案信息的来源和真实性需要进一步核实,针对这个问题,检察机关出具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实涉案信息的来源、用途及真实性,并根据事先确立的核查规则,引导开展核查。二是涉案信息的类型需要进一步研判,本案涉案信息到底是属于高度敏感的财产信息,还是归为相对敏感的交易信息?这对于具体案件的认定十分关键。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区分为高度敏感信息、相对敏感信息及普通个人信息三类,并设定不同的入罪标准,分别为高度敏感信息50条以上,相对敏感信息500条以上,普通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
本案中,涉案信息包含了姓名、电话号码、房屋地址、房屋面积、交易金额、签约时间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虽然不能够直接体现公民个人的财产状况,但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往往被用于“精准”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因而可以被认定为相对敏感的交易信息,且数额远远超过入罪的500条。因此,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卿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电子邮件形式非法获取相对敏感的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2400余条,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8年8月30日,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卿某某提起公诉,9月20日,卿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了解,2018年,上海检察机关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开展了专项打击行动,2018年起诉169件232人,法院判决150件20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