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到陌生小区办事 掉入景观河道谁之过?
本报讯(记者侯劲松 通讯员田思倩) 刘先生前往上海某小区办事,在经由绿化带上人为踩踏的小路前行时,不慎掉入景观河道。为此,刘先生将该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法院一审判决,该物业公司对刘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2539.47元。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2017年12月11日17时许,50岁的刘先生前往浦东新区某居委会开具居住证明,该居委会正好位于一个小区内。由于不熟悉路线,刘先生在小区保安的带领下经过地下车库前往居委会。事情办完后,刘先生推着电瓶车由地下车库返回地面,并沿绿化带上人为踩踏的小路前行时,不慎掉入小区景观河道。原来,刘先生误以为河道布满的绿色浮萍是小路尽头的草坪,其电瓶车、皮包、照相机、手机和U盘等物也一并落水。事发后,刘先生立即前往医院就诊。
两天后,刘先生找到该小区物业公司解决纠纷,双方协商不成遂报警。后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刘先生将物业公司起诉至上海浦东法院。
庭审中,刘先生认为,通往河道的绿化带已被踩出一条明显可行的小路,而物业公司未及时补种维护,也未及时清理河道水面的浮萍。附近保安岗亭无人值班,河道边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故该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和养护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其全部损失。
物业公司辩称,事发河道的清理工作是根据养护计划进行的,河道边绿化带上的小路为施工人员作业时踩踏所致,且绿化带高度较高,不适宜作为道路通行。事发地点附近的地下车库设置有固定岗亭,地面保安岗亭为巡逻岗位,且保安在刘先生落水后积极施救,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刘先生未按正常道路通行,而是推行电瓶车从绿化带通过时掉入河道,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安全疏忽应当负主要责任。此外,2018年3月12日的诊疗费距事发已有3个多月,与事故不具有因果关系,故不同意赔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虽对景观河道设置绿化隔离带,但采取的管理和防护措施尚不到位。对绿化带缺损的植被及被踩踏的小路均未及时进行补植、补栽,河道水面漂浮物未及时清除,也未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对刘先生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
刘先生在进入陌生小区处理完事情后,照常应当按原路返回,就可避免事故的发生。然而刘先生为了抄近道未从正常道路通行,而是推行电瓶车穿越绿化带时掉入河道,可见刘先生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刘先生诉请的各项赔偿费用,法院认定其合理损失合计8464.91元。刘先生事发3个多月后的就诊费用经审查与本次事故无因果关系,故法院不予认可。
综上,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