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文化与地方区域文化融合的路径探析

    检察机关具有一定的专业属性,检察机关并非生活在真空中,与地方环境、地方文化密切相连,检察文化与地方文化既冲突,又相互交融。探讨检察文化与地方文化的融合,有利于抓住文化建设的根本,汲取最有利因素促进长期健康发展。

    □闫振东(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文化作为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来源于工作和生活,高于日常琐碎的事务性工作事项,同时又进一步指导和影响着检察工作。检察文化属于社会文化的一个分支,也是机关文化的一个类型,它有着自己独特的文化特点,这些特点是其区别于其他文化的根本之处。以更为理性的思索,找寻检察文化与地方区域文化的科学衔接之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检察文化与地方区域文化的

相互影响

    中国版图地域辽阔,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各个区域民风及数千年来延续的生活习惯,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类型。检察文化也有着自己的发展历史,从大量的文献资料里,都可以找到现代检察权的雏形。当代检察工作运行规律有别于封建社会检察权的初始状态,历史形成的文化传统对现代检察文化有着巨大的影响力,检察文化同时也反哺于现行的社会文化,二者在现实中相互交织和影响。

(一)两种文化的形成与运行

    有关检察文化的探讨已日趋成熟,据检察官学院刘佑生关于检察文化的定义,“从广义上讲,它是指检察官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的过程中形成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道德准则、精神风范等一系列抽象的精神成果。简单地说,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在检察实践中创造的制度文化、精神文化乃至物质文化的总和(刘佑生:《在竞争中发展检察文化》,载于20041122日《检察日报》)。”这些分类已经把检察文化作了鲜明的概述,而不是仅仅局限于符号上的文化,看到这些概念时,能够让人联想到一些具体和现实存在的实物。在这些实物之外,检察文化还有一种更为重要的东西,无法用详尽的语言来表述,然而这种东西即使用语言来进行分析和论述,也会凸显文字的不足和乏力,如果非要以一个名词或一个概念来代替,似乎没有比“文化”二字更为恰当的表述。在列举类型之外,还有检察工作的个人心理感受,或者叫社会认同和社会评价,也是社会人和检察人自己对检察工作的理性认识状态,当然这样来叙述,也有以偏概全之嫌。文化不仅包括检察建筑类型的特色,也包括每一个检察人所具有的工作气质,无论如何论述,最终归结之处还是体现在实实在在的检察工作之中。

    地方文化是大的国家文化的一个分子,不同的地方文化整合在一起就组成了社会文化,社会文化又不单单由地方文化累积叠加而成,它受阶级意志影响强烈,具有明显的政体需要。地方文化不能有悖于整体文化,受社会文化的影响和制约。由于人们长期的生活习惯和所依赖的地理特点,地方文化又具有自己的独特之处。这种独特是长期历史演变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深厚的传统。文化具有历史传承性,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文化的延续和发展,都是在既有文化传统基础上进行的文化传承、变革和创新。主流价值观的认同和出于对善良正义的需要,地方文化又具有很多相通性,如民间流传关于包公、海瑞的社会评判和戏本传说,它就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政治清明、社会公平的一种渴望。

(二)相互之间的交织和影响

    二者同属于文化的一个类型,不能简单地用经纬交叉的关系或子母包容关系来进行定位,在某些方面会出现交叉,比如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要充分尊重社情民意,考虑辖区群众需要。而在某些方面又会出现冲突,作为检察机关,行使的是法律职能,地方习俗和民情不符合法律规定时,检察机关也不能在法度之外行使权力。区域文化有着自己发展的径度,沿着历史规律都能找到起点和演变的过程,检察文化也有着自己的径度,作为地方检察机关同时又被地方文化所包容。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地方文化处在整个国家大的法制框架之下,要依照国家法度而存在,对于不合法之处,制度就会扼杀其生存的空间。

    地方检察机关通过地方权力机构产生,同时又受上级检察机关领导,设置双向领导关系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检察机关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而不被任何个人权力所干涉。地方检察机关的设置特点决定了其要在地方文化领域生存就要和地方文化相互发生作用。从现实的发展看,地方检察机关并不是独立于地方党委的机构,所以检察文化和地方文化的相互影响就愈发明显。一方面检察机关是由人民权力机构产生,服务的对象是辖区群众,具体而言就是要为辖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工作性质具有刚性特征,它所打击的对象是违法犯罪分子,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个案指导作用影响辖区经济运行方式和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习惯。

(三)融合中的个性保持

    根据机构的设置,检察机关在地方区域版图之内,在尊重检察权力自身运行规律的基础之上,检察机关应当以一种更为主动的姿态,实现自身工作目标与地方文化的融合,而不仅仅是一种相互交织和影响。检察文化的执行主体是检察人,检察人来源于本土,即使不是土著而长,但生活方式也要最终归根于本土。融合是两种文化之间的谦让,人民群众对待权力机关的态度始终都是以效率与公平为最佳评判标准。所以检察文化更重要的是要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的本质需求,利用地方优势文化特色,最大限度发挥检察职能,服务辖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

    在融合之中,检察机关也要保持自己独立的品格和个性,不至于因融合而同化,只有这样才能坚守自己的检察职能。在融合之中要以吸取精华为原则,发扬对检察文化有利的积极因素,把文化的精髓融入职能定位、服务重点、队伍建设等各个工作方面。做到文化融合之时,更要保持清醒的认识,以坚持和服从领导为第一大局,只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保持检察工作的优秀品质。检察工作的独立个性是基层检察机关赖以生存的需要,这种独立个性以工作性质和基本工作职能为要件。

融合方法论的实践思辨

    文化建设的归根之处,不在于轰轰烈烈的社团活动,也不在于大张旗鼓的物质建设,而是检察工作本身。检察工作是检察文化的来源,检察文化也要生存于检察工作之中。通过实践思辨,能够探索出一定的规律性。

(一)历史与现实的文化借鉴

    历史的文化与现实的文化,在有些时候会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并非历史的文化就一定具有发展与借鉴的现实意义。特别是现代中国的发展,改革开放赋予了现实文化更多特色,盲目地推崇历史,而不去思考现实文化中的优良成分,容易陷入歧途。从实用角度分析,站在现实语境对文化进行借鉴,才能够把握住地方文化的精髓和要领。

(二)他人与自身的文化比较

    利用比较与分析的方法,能够客观地认识自身的优势与不足。古人曾有过“三人行必有我师”,“吾日三省吾身”的论述,比较的作用不言而喻。推人及己,在比较中要找准比较的切入点和基准点,同时还要有务实求进的精神。基层检察机关的文化是整个检察文化的组成部分,但又各具差异,只有在比较中,才能发现更为优秀的成分,积极借鉴吸收,成为自我发展的优良基因。

(三)文化与现实的转化效应

    以往一些人较多地关注文化的观念形态,而忽略了文化的实践形态,忽略了由前者向后者的转化。文化建设需要转化为工作的现实,两种文化进行融合后能够产生先进的生产力,这种生产力具体运用到工作中包括工作制度建设、案件管理机制建设、社会管理创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在整个社会发展大局中,表现的层面则更为宽泛,主要包括经济发展良好运行、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因此认识检察文化融合的意义不仅要具有一定宽度,同时还要有一定的深度。检察文化在现实中转化为实际效能,才是文化建设的应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