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楼梦》中的人口买卖
在中国古代,人口买卖通常分为和卖、略卖两种,明清律例严禁买卖良民为奴,但法律又允许经过双方同意协商买卖贱民、家奴等,政府甚至肯定因生存而变良民为奴的做法。
“他是被拐子打怕了的,万不敢说,只说拐子系他亲爹,因无钱偿债,故卖他。”《红楼梦》第四回,贾雨村刚上任,就遇到了冯渊家状告薛蟠杀人案,正准备“将凶犯族中人拿来拷问”,但小沙弥门子使眼色不让他发签。屏退侍从,贾雨村得知,恩人之女英莲被拐卖。
脂砚斋点评说,英莲“可怜真可怜!”但曾经被英莲父亲甄士隐资助进京赶考的贾雨村,听完英莲被两次拐卖、薛蟠指示家奴将冯渊打死、“生拖死拽,把个英莲拖去”消息后,仅大发感慨“这也是他们的孽障遭遇,亦非偶然。不然这冯渊如何偏只看准了这英莲?”
且不论报恩,身为朝廷命官,贾雨村为何不追究英莲被买卖?难道真如脂砚斋所言贾雨村乃“奸雄”?这要从中国古代的人口买卖制度说起。我国自古以罪人为奴婢,“男人罪曰奴,女人罪曰婢”。清代的人口买卖,既有法律许可的奴婢买卖,又有法律禁止的良民贩卖。
在中国古代法律用语中,人口买卖通常分为“和卖”和“略卖”。《说文解字》曰,和,相应也;卖,出物货也,从出,从买。和卖,即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将法律允许买卖的人口进行交易。略卖,《辞源》解释为“劫掠贩卖”,即通过绑架、抢夺等手段掠夺到人口再贩卖。
“和卖”奴婢
《红楼梦》第四回借门子之口说,英莲从小被人贩子拐卖抚养,长至十一二岁,又转卖。虽然“当日这英莲,我们天天哄他顽耍,虽隔了七八年,如今十二三岁的光景,其模样虽然出脱得齐整好些,然大概相貌,自是不改,熟人易认”,但英莲不敢承认,说拐子是他亲爹。
亲爹就可以卖儿女?这要从中国古代的奴婢买卖制度说起。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启成考证,最晚到秦代,古代买卖人口已是司空见惯。据《汉书·王莽传》记载,“秦为无道……又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栏,制于民臣,颛断其命。奸虐之人因缘为利,至掠卖人妻子。”
汉承秦制,买卖奴婢之风日盛,且有官私奴婢之分,有罪人入官者为官奴婢,契买者为私奴婢。官奴婢的来源,主要为罪人、战争俘虏;私奴婢,有良民破产卖身为奴的,有官奴婢通过买卖转为私奴隶的,如《汉书·母将隆传》曰:“傅太后使谒者买诸官奴婢,贱取之。”
私家买卖人口,制造“民臣”,与皇权直接对民的严格控制相冲突。因此,汉代立“和买卖人”专条予以禁止,该做法为后代所继承。然而,虽然朝廷立法禁止买卖良民,保证了专制君主对臣民的生杀大权,但是严格执行则可能剥夺部分良民“卖身”求生的唯一活路。
官府税赋压迫、商人高利盘剥,平民因贫卖身为奴的案例比比皆是。因此,早在西汉时期,贾捐之在《上元帝书》中曰:“人情莫亲父母,莫乐夫妇;至嫁妻卖子,法不能禁,义不能止,此社稷之忧也”,故刘邦下诏“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汉书》)。
清代同前朝一样,同样存在大量人口买卖现象。李启成认为,按照买卖对象的法律身份化分,大致可以分为买卖贱民、家奴、平民三种。《红楼梦的法律世界》一书作者尹伊君在书中认为,清代奴婢的来源有四种:战争掠夺人口、因罪籍入官人口、投充为奴、契买奴婢。
虽法律禁止买卖良民为奴,但朝廷常会“因时而动”。比如:清顺治年间,八旗圈地引发了大批农民投充旗下为奴,清政府遂肯定因生存而变良民为奴的做法。“前许民人投旗,原非逼勒为奴。念其困苦饥寒,多致失所,致有盗窃为乱,故听其投充资生”(《东华录》)。
康熙十九年(1680年)更改定例,“流移之民有情愿卖身者,在何处卖,许在本处官用印”(《古今图书集成》)。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允许平民因贫买卖子女妻妾。“穷民当饥寒交迫之时,将妻妾子女售卖与人,原非得已,向所不禁”(《刑案汇览》)。
尹伊君认为,根据《红楼梦》第七十回林之孝家的开出的放出指配小厮的丫头名单可断定,鸳鸯、琥珀、彩云等应该系契买奴婢。鸳鸯等三人是否因家贫被父母卖给贾府,《红楼梦》作者并未明确交代,但第十九回明确说,袭人原系家里“没饭吃”才被卖给贾府。
用袭人自己的话说:“当日原是你们没饭吃,就剩我还值几两银子,若不叫你们卖,没有个看着老子娘饿死的理。如今幸而卖到这个地方,吃穿和主子一样,也不朝打暮骂。况且如今爹虽没了,你们却又整理的家成业就……若果然还艰难,把我赎出来,再多掏澄几个钱。”
可见,袭人系过去家里生计困难被卖进贾府为奴,现在家里渐渐“复了元气”,他母兄遂想将其赎回。可惜,袭人愿仍留在贾府。奴婢自赎,早在汉代就有先例,如《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蒲侯苏昌表》曰:“侯夷吾嗣,鸿嘉三年坐婢自赎为民后略以为婢,免。”
“略卖”良人
袭人可以自由选择,且念及“贾宅是慈善宽厚之家……从不曾作践下人”,自愿留在贾府,但被拐卖的英莲没有任何选择权。门子发现英莲系甄士隐之女后,让“内人去解释他:这冯公子必待好日期来接,可知必不以丫鬟相看”,但略解忧闷的英莲,很快又被卖给薛蟠。
“这薛公子的混名人称‘呆霸王’,最是天下第一个弄性尚气的人,而且使钱如土,遂打了个落花流水,生拖死拽,把个英莲拖去。”英莲被卖给薛蟠做妾,改名“香菱”同样是难以自己做出的选择。薛蟠的正房夏金桂进门后,香菱被改名为秋菱,备受折磨,险遭谋害。
按照清代法律,奴婢、倡优、皂隶都属“贱民”。英莲的遭遇,让人看到,即使贵为千金小姐,一旦被拐卖,其命运甚至比普通平民家的女子更悲惨。脂砚斋说,“一篇薄命赋,特出英莲”。而一句“被拐子打怕了的,万不敢说”,又包含了英莲多少悲惨屈辱的经历。
如此可恶,拐子到底是什么?《辞源》解释称,拐子,骗子手。尹伊君认为,这里的拐子类似老北京的“拍花子的”。这些专门拐卖儿童的人贩子,常常用迷药致幻的方式将小孩拐往他乡卖掉,或拐到偏僻的地方,养几年后再卖掉。借用门子的话说,“这一种拐子单管偷拐五六岁的儿女,养在一个僻静之处,到十一二岁,度其容貌,带至他乡转卖。”
略卖平民为奴,古亦有之。据《汉书》记载,“栾布……为人所略卖为奴婢于燕”“窦后……弟广国字少君,年四、五岁时家贫为人所略卖。”东汉中叶,外戚梁冀公开掠人为奴,“冀又起别第于城西,以纳奸亡,或取良人悉为奴婢,至数千人,名曰自卖人”(《后汉书》)。
为打击拐卖良人行为,自汉代以来,历朝历代对略卖人者处以绞刑,明清律例设“略人略卖人”专条,改绞刑为流放。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评价说,和唐律相比,明律内容繁复,处罚较轻,但清政府通过制定例文,加大了律条对略卖人的处罚力度。
雍正三年(1725年),清将源自明的《问刑条例》修改为“凡诱拐妇人之女,或典卖,或为妻妾子孙者,不分良人奴婢、已卖未卖,但诱取者,被诱之人若不知情,为首拟绞监候,为从流三千里;被诱之人不坐。”按照清“以例破律”传统,此律文又重处略卖良人行为。
据李启成统计,乾隆五年(1740年)的《大清律例》,“略人略卖人”条目下,共有7款条文,9条例文,内容主要涉及禁止各种良人买卖、和卖、略卖或转卖他人奴婢。而现存《大清律例》“略人略卖人”条目有7款条文,18条例文。可见,清律规制之细致。
可是,律文规定是死的,现实生活却丰富多彩。贵为千金小姐的英莲被拐卖后养在僻静之处多年,不但被拐子多次打骂、多次转卖,还在蒙父恩之官员眼皮底下再次被拐卖。而那拐子是否被追责尚不得而知,贾雨村仅徇情枉法,胡乱判断了薛蟠指示家奴打死冯渊案。
但未曾直接蒙恩的门子却在贾雨村讨教如何断案时说,“其祸皆因拐子某人而起,拐之人原系某乡某姓人氏,按法处治”,可惜贾雨村并不曾挂念英莲。人心薄凉,概莫如此?否则,脂砚斋也不会感慨“故意戏用葫芦僧乱判等字样,撰成半回,略一解颐,略一叹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