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不会过时

——评《法律层次论》


  《法律层次论》1993年初版,20159月推出增订版。增补的内容篇幅较大,主要有两部分:补论和附录。补论由六篇论文构成,是刘大生先生近20年法律层次理论思想的延续、发展。它既是对法律层次论的运用,也是对法律层次论的补充。附录也收录了六篇文章,多为《法律层次论》初版的评论文章,刘大生先生的名文《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家流派》亦收录其中。这篇文章自发表以来,流传甚广,影响了不少青年学子,启发了诸多法律人。

  几年前,笔者认为,刘大生先生的《法律层次论》体现了中国法学家的杰出创造力。今天,一如既往,笔者还是看重这本书,认为它是一本极具原创性的作品,但它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作者刘大生从中国古代文化、历史典籍中不断汲取养分,并融入了自己独特的见解与思想,创造性地提出了自己的法律体系构想、框架。

  与其他法学学术著作不同,该书参考的书目大多为我国古代经典文化著作,如《论语》《荀子》《周礼》《礼记》《韩非子》《汉书》《后汉书》等。该书也吸收借鉴了国外的法律体系构想、框架。比如作者引用了德国在20世纪90年代的关于“经济宪法”的激烈讨论等。

  在笔者看来,该书是一部法律体系方面的力作。作者意图在书中解决民法的定位问题、翻译问题,甚至涉及了语义学和中外学术交流等内容。

  此外,该书的创作方法也颇值得一提。据笔者了解,法律层次论主体内容的大部分系作者在与学界朋友、学生交流讨论基础上而成文。通常情况下,读者和作者积极互动,能够让作者更有针对性地进行创作,其作品的内容也更能切近读者。由此可见,这未尝不是一个值得推广的创作好方法。

  著名汉学家费正清说:“中国要有五六个何炳棣的话,西方就没有人敢对中国史胡说八道了。”或许也可以说:中国要有五六个刘大生的话,西方法学界就要对中国法学刮目相看了。

 (作者系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