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论个人破产制度之建立
2018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指出,个人破产制度缺失是造成我国法院“执行难”的重要外部成因。为促进“执行难”问题的长效解决,笔者认为,应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破产法,以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现代破产法是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理性、实现市场主体退出有序的核心法律制度,其融合资产清算、个体保护和市场稳定功能为一体,能有效实现个体权益与市场利益的均衡统一。笔者认为,在新形势下,完善现有破产法,保障执行和破产程序之间的有序衔接和转换,是解决我国执行工作难问题的关键因素这一。
执行难呼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近年来,我国消费贷、现金贷等个人信贷交易日趋频繁。信贷消费成为主流的同时,信贷违约率亦逐年攀升。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第二季度,银行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总额高达756.67亿元,环比增长6.35%。由于缺乏担保,这类信贷案件很可能因债务人过度举债而无相应财产可供执行。同时,在部分侵权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债务人自始财力有限或财务困难,亦不具备清偿能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客观上存在大量以自然人作为债务人的“执行不能”案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不可能执行到位。
市场交易必然存在风险。市场主体选择交易以追求预期收益的同时,也就表示了自愿接受风险。在一个制度健全、风险自担的交易体系和商业社会中,“执行不能”属当事人应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和社会风险。“执行不能”案件并非由法院执行不力导致,其应通过个人破产、社会救助等制度予以解决,不应纳入法院执行范围,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然而,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执行不能”的自然人债务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只能进入执行程序。当事人又一直抱有生效裁判以国家信用为背书,只要是生效裁判法院必须执行到位的思想,要求法院作为兜底,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当前法院只能在穷尽一切措施后以终结本次执行的形式暂时搁置,待有条件后再恢复执行。长此以往,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同时,案件沉积导致债务一直存续但得不到执行,还诱发了债权人从寻求公力救济转向实施私力救济。各种灰色化、黑市化的债务清理机制大行其道,诱发了暴力催债等恶性社会事件,极大损害社会和谐与稳定。
因此,我国亟须构建个人破产制度,使案件实现破产和执行之“分流”,确保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以清算或消除“执行不能”债务。通过个人破产疏通自然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的渠道,既有助于法院集中精力加强对可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提高法院执行效率,也有助于督促并未破产、具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另外,还可促进市场主体树立良好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营造理性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之构想
个人破产法是人类文明进化程度的试金石,也是现代商业社会运行的客观之需要。笔者认为,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经验,通过构建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辅之以完备的事前、事中、事后制度安排,可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
首先,加快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当下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蓬勃发展,已为构建个人信用体系提供了有力支持。应加快建设网络查控系统和信息整合系统,扩大个人征信系统覆盖范围,在全社会、各行业加筑起个人信用这张无形之网,为个人破产制度保驾护航。
其次,严格个人破产适用条件。债务人并非可以无条件申请破产,为防止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逃避执行,建立严格的前置程序和审查机制对申请进行过滤实属必要。如在美国,债务人申请破产前须取得理财咨询机构的咨询意见,以消除债务人过度草率申请的情形。德国破产法设置了庭外和庭内和解程序,当和解失败后才能提出破产申请。同时,法院受理申请后,也应严格按规定对债务人的破产原因、财务状况等事项进行审查,以确保债务人无履行能力。
再次,强化债务人破产期管理。对破产人设置破产期可达到威慑债务人的效果,使之审慎运用破产程序。加强破产期管理,既是对债务人的保护也是约束,通过提高破产成本可促使债务人依法履行义务。比如香港,从法院作出破产令到解除破产令期间,破产人的活动将受到严格限制。债务人必须如实向受托人披露其所有资产和收入状况,在此期间除保留基本生活费用外,其余收入将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同时其在职业、日常消费、贷款等方面会受到严格限制。
最后,严厉打击破产欺诈行为。建立完善的惩罚机制,对恶意逃债的债务人施以严厉处罚,可形成对债务人的警示和震慑,强化其信用意识,避免个人破产异化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工具。比如香港,对于欺诈、隐匿、转移财产、携款潜逃等严重侵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除纳入民事规范范畴外,还运用严厉的刑事手段进行制裁。当下我国社会信用意识亟待提高,建立严厉的惩处机制,有利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有序实施和社会信用体系的优化建设。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指导老师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王怀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