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积极参加法治冬奥工作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北京冬奥脚步渐近,各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开展。就北京冬奥组委的法律服务问题,日前记者采访了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会长刘岩。
据了解,北京冬奥会法律事务,是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之后,我国又一次重要的、大规模的奥林匹克法律实践。几年来,体育法学研究会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管理下,在北京冬奥组委的指挥、调度下,积极参加法治冬奥工作。体育法学研究会利用会员特别是北京会员参加过北京奥运会工作经验丰富的优势,动员、支持会员加紧研究奥林匹克法律问题。
按照北京冬奥会《申办报告》的承诺,冬奥组委将征集、确定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赞助机构,其级别是供应商,不是赞助商。法律服务赞助与法律援助有何不同?刘岩解释,二者有本质区别,前者是一种商业安排,是一项交易;后者是一项司法救济制度,受援对象有特定范围。值得一提的是,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北京奥组委不属于接受法律援助的范围,所以当年奥组委明确拒绝了法律援助,表示不同弱势群体争夺法律援助资源。
据了解,冬奥组委法律服务赞助机构应当具备奥运会法律工作经验或能力。冬奥组委在赞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不必支付法律服务费用,能节省支出。被确定的法律服务赞助机构,依据赞助合同的约定,有权使用若干项冬奥组委知识产权。
刘岩表示,要实现律师事务所以供应商身份赞助北京冬奥组委,又确保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界规范制度,确实需要认真研究、积极探索。
在此之前,为了规范律师执业、业务推广等行为,全国律师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印发了许多制度文件。其中,针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做出了禁止性、限制性的明确规定。
刘岩预计,北京冬奥组委征集、确定法律服务赞助机构的工作,可能在较长时间之后启动。他认为,律师事务所提供奥林匹克法律服务,既需要较长时间事先熟悉奥运法律业务知识,也应当拥有具备奥林匹克法律工作经验和能力的专门人才。
北京冬奥组委曾数次向多家律师事务所购买若干法律服务,并同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订立了《学术团体协助北京冬奥组委承办法律业务的框架协议》。体育法学学术团体积极履行协议约定,在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的统筹、协调下,开展冬奥法律研究,提供咨询和决策参考,参与法治协调,承担若干法律实务事项,高质量地完成了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