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赔偿款后诉协议无效 证据不足被依法驳回

  本报讯(记者徐秋颖 通讯员李娜 赵学) 发生纠纷后签订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一年后以伤情构成轻伤、和解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诉求确认和解协议无效,近日,北京密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确认合同无效案件,因原告张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张某是王某所住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员工。2017年9月7日,张某(乙方)、王某(甲方)签订《协议》:“2016年8月10日11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某小区门口处,甲方欲进入小区对房屋露台进行封装,乙方依照管理规定对甲方进行制止,后甲方驾车拉封装材料进入小区大门时,车辆与乙方身体发生接触,造成乙方腰部、脚部受伤(有医院诊断证明)。经双方私下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不追究甲方任何法律责任,不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二、由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医药费、误工费及其他相关损失共计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三、此协议为一次性调解,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其他纠纷,否则后果自负;四、此事解决后,甲方保证不再因此事对乙方工作、生活造成影响;五、此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后张某以其伤情可能构成轻伤为由,主张其与王某签订的协议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协议。王某表示双方之间的事情是经过派出所调解,其为了息事宁人,化解矛盾,答应赔偿张某2.6万元。该事已经派出所处理完毕,现张某再次起诉协议无效,没有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由双方签字确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某主张其伤情可能构成轻伤,但并未就此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张某主张其与王某所签协议因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之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