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条未约定利息 交易习惯成依据
本报讯(记者徐秋颖 通讯员 曲爽 王蒙蒙) 民间借贷中,借条上并未约定利息,仅仅口头约定,如何证明还款的金额是本金还是利息?近日,北京密云区审结一起民间纠纷案,最终根据双方交易习惯作出了判决。
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期间,王某分3次向周某借款,第一次借款60万元,第二次和第三次分别借款10万元,在最后一次借款10万元时,王某为周某就总借款80万元出具了一张借条,但是并未写明利息。借款发生后,王某一共还给了周某72.2万元,王某和周某均认可其中40万元为偿还的借款本金,但对剩余款项32.2万元的性质双方产生了争议,王某认为该款也是偿还的借款本金,周某则认为该款是按月利率2%支付的利息。为此,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剩余的借款本金40万元。
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偿还的32.2万元的款项性质,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偿还的32.2万元是分23笔给付的,在双方发生第一笔借款60万元后,王某每月给付周某1.2万元,按此标准给了9个月。后双方发生第二笔借款10万元,王某开始每月给付周某1.4万元,按此标准给了5个月。后双方发生第三笔借款10万元,王某开始每月给付周某1.6万元,按此标准给了9个月。上述款项1.2万元、1.4万元、1.6万元恰为分别以60万元、70万元、8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所得的数额,给付数额随着借款本金数额的变化而变化,且该给付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按月给付的特征,符合利息的交易习惯。
因此,可以认定周某与王某之间约定了借款利息,标准为月利率2%,王某分23笔给付周某上述款项共计32.2万元应为其偿还的借款利息。最终,法院支持了周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依法作出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