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吴海飞、丘兴全、陈仁贵、贵阳南明金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刘金龙、吴金荣: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海飞、丘兴全、林春明、陈仁贵、贵阳南明金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洪家堃、秦方付、刘金龙、吴金荣、聂长琦、贵州黔聚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民初52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3129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永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茂泰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元亨利贞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都说好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市赵钱孙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邵东县盛宝源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华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高波:本院受理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永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茂泰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元亨利贞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都说好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市赵钱孙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邵东县盛宝源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华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高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贵州永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3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8730日的利息5544439.13元、罚息4824726.96元、复利1545686.42元,2018730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应以《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与结息方式,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贵州永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420000元(但被告贵州永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与违约金之和不能超过以本金为基数从发放贷款之日起按年24%标准计算的金额,超过的部分不应支付);三、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永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修他项(2014)25号抵押登记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贵州茂泰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元亨利贞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都说好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市赵钱孙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邵东县盛宝源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华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高波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定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后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642.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贵州永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茂泰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元亨利贞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都说好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市赵钱孙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邵东县盛宝源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华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高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自动送达。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洪家堃、丘兴全、秦方付、刘金龙、陈仁贵:上诉人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2018)0112民初1334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汪昌波、汪治强、谯小敏:本院受理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昌波、汪治强、谯小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0112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贵州诚通贸易有限公司、贵阳友利通贸易有限公司、贵州融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金兆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龙里大草原景区草原旅游有限公司、王晓梅、陈一菁、李嘉欣、班晓梅、杨维夫:本院受理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诚通贸易有限公司、贵阳友利通贸易有限公司、贵州融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金兆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龙里大草原景区草原旅游有限公司、王晓梅、陈一菁、李嘉欣、班晓梅、杨维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贵州诚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9969887.52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8330日欠付的利息[即罚息]共计2477612.48元,2018330日以后的利息[即罚息],应以本金9969887.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从20184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贵州诚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暂定为2774000元,但贵州诚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和利息的总和不能超过以实欠本金为基数从出借之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金额,超出的部分不应支付);三、被告贵州诚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67229.55元;四、被告贵阳友利通贸易有限公司、贵州融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金兆贸易有限公司、王晓梅、陈一箐、李嘉欣、班晓梅、杨维夫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后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89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贵州诚通贸易有限公司、贵阳友利通贸易有限公司、贵州融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金兆贸易有限公司、王晓梅、陈一菁、李嘉欣、班晓梅、杨维夫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自动送达。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大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邓明华、贵州银信通商贸有限公司、余佳洁、杨信会:本院受理原吿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黔0112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贵州兴业工贸有限公司、贵阳同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福圣宝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清海、李峻峰、张琦、应厚斯、郑周昆、舒涛:原审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贵州兴业工贸有限公司、贵阳同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白云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福圣宝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清海、李峻峰、张琦、应厚斯、郑周昆、宋阳、秦如鹏、郑周群、舒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1228日作出(2017)01民初55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01民监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鑫禾森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福圣宝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汪波涛、孙培轩、张力、张英、郑周昆、舒涛、贵阳乾元纪商贸有限公司:原审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贵州鑫禾森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福圣宝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汪波涛、孙培轩、张力、张英、郑周昆、宋阳、秦如鹏、贵阳白云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周群、舒涛、贵阳乾元纪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1130日作出(2017)01民初84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01民监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冉问琴:本院受理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0102执恢298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一、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2号钻石广场塔楼245号房屋(产权证号:010179321)的所有权及相应的权利归买受人肖路平所有。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肖路平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肖路平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注:本院于20181030日在淘宝网进行公开拍卖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2号钻石广场塔楼245号房屋,买受人肖路平以最高价1427968元竞得上述房屋。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贵阳高新纳明新材料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锐竹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贵阳兴欣诚物资贸易中心、贵州昇龙腾物资有限公司、贵州黔宇恒商贸有限公司、贵州鑫三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区黔元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聂梅、梁水兰、聂亚非、王康、张绍刚、李依玟、丁福志、任小丽、丁波、丁亚、宋卫平、洪官锐、聂鑫、黄笛、金晓渝、聂长城、曾超、王姣、陈仁贵:本院受理的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与被告贵阳高新纳明新材料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锐竹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贵阳兴欣诚物资贸易中心、贵州昇龙腾物资有限公司、贵州黔宇恒商贸有限公司、贵州鑫宝源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顺鑫源达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鑫三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区黔元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聂梅、梁水兰、聂亚非、王康、张绍刚、王金林、李依玟、丁福志、任小丽、丁波、丁亚、赵光顺、蒋祖碧、李根华、赵红亚宋卫平、洪官锐、聂鑫、黄笛、金晓渝、聂长城、曾超、王姣、陈仁贵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0111民初42314233423442354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邓廷兵、张梅:本院受理原告杨文军诉你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03民初3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邓廷兵、张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文军丰田牌贵JEM122号红色小型客车(车架号:LFMBEC4D0E0242901,发动机号:C815228)及该车辆的钥匙、行驶证、保单、登记证书;二、驳回原告杨文军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吴庆东: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庆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0111民初59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杨斌: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0111民初59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丁士: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士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0111民初59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何徐兵: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徐兵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0111民初59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国志: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志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0111民初59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贵州万兴盛贸易有限公司、杨昌东、贵州省凯里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诉你们及解志权、曾维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0103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殷志强:本院受理原告王家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81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殷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家义借款80887.67元及利息(以80887.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2018916日起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家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24元,保全费982元,由被告殷志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顾燕铭:本院已受理原告徐敏与被告顾燕铭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互联网公布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法院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2018)0111民初6212民事裁定书。本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判。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贵州顺昊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贵钦诉与被告周桂林、史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周桂林申请追加你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因你公司未在工商登记地经营,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起诉状副本、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30时(逢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贵州风雨沐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中财源林宝泰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薛彭胡与被告贵州风雨沐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中财源林宝泰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龙里观音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2730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范有清: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02民初110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金融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贵州达钢贸易有限公司、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夏守菊、包春丽、郭镇华:本院审理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宅吉支行诉被告贵州达钢贸易有限公司、吴胜萍、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夏守菊、包春丽、郭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01民初754号,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志峰、孔祥太、罗玉太:本院受理原告玉屏侗族自治县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赵志峰、孔祥太、罗玉太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或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0622民初525号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赵志峰、孔祥太、罗玉太连带给付原告玉屏侗族自治县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代偿的借款本金1,827,733.34元;案件受理费21,250元、公告费320元,由被告赵志峰、孔祥太、罗玉太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吴敏:本院受理原告程二刚诉你及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吴敏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一月内偿付原告程二刚借款180000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0402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王松:本院受理原告王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02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杜云容、刘贵才:本院已受理原告贵州安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杜云容、刘贵才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及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判。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贵州能通网络有限公司、齐璐:本院受理了原告韩晓鸿、韩国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上午9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陈鹏:本院受理原告贵阳南明区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0102民初11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支付原告代偿款本息719381.5元、律师费26645元、案件受理费10448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袁琳: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0103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王勇: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81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49999.5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210日起以49999.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何育荣:原告赵芝艳与被告何育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0111民初52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唐大华:本院受理原告王佳萍诉被告唐大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5673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庭(石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杨再亮: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再亮及第三人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41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贵州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0102民初5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是:一、解除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821日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贵州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三、驳回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严琼先: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汝国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0403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