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抖音”维权推动短视频行业版权保护规则首确立
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一案宣判
“抖音”维权推动短视频行业版权保护规则首确立
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一案“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后明确,短视频受著作权法保护,抖音诉讼请求被驳回。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备受社会关注的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一案——:“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明确:涉案的抖音15秒短视频虽然篇幅短小,但具备很强的独创性和正能量,应当属于“类电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构成类电作品;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在线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网讯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用户的侵权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在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后,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相关责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抖音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由创作者“黑脸V”独立创作完成,应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原告对于该短视频享有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上述短视频在其拥有并运营的“伙拍小视频”上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侵害了原告对“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还主张,“我想对你说”短视频被从抖音平台上违法下载并上传至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后,在技术支持下,该视频上理当加载有抖音和用户ID的水印,该水印是原告采取的版权保护技术措施,但被控侵权短视频上未显示上述水印。故二被告必然实施了消除上述水印的行为,存在破坏原告相关技术措施的故意,此行为亦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要求百度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百万元。
被告辩称:第一,“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第二,原告主体和被告主体有不适格的情形。原告所称的授权人不是“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的作者或者权利人,原告没有起诉二被告的权利基础;百度网讯公司负责运营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百度在线公司仅是该软件登记的开发者,故被告一百度在线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第三,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被控侵权短视频是网民自行上传的;百度网讯公司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提示和管理义务,并在收到原告的有效投诉后,已经及时进行了删除处理,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指出,视频长短与作品的创造性没有必然关系。涉案短视频包含了多方面的智力劳动,编排选择及呈现均具有独创性。涉案短视频是中华民族优秀精神内涵的传递,足以引起观众共鸣,带给观众积极向上的精神享受。因此,涉案短视频应当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判决认为,百度在接到侵权通知后,及时删除了涉案视频,作为平台不构成侵权。
本案对短视频是否构成类电作品,短视频浮水印的法律属性,以及“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原则等确立了裁判标准。就短视频浮水印技术的应用,北京互联网法院还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应在鼓励使用该项技术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其使用规范。
另外,该案原告还首次采用了第三方平台的区块链取证、存证方式进行了举证,区块链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其作为一种保持内容完整性的方法具有可靠性。被告亦认可通过第三方平台区块链取证、存证的方式。
本案作为短视频领域的第一案,也备受各大短视频平台与短视频创作者关注。抖音维权负责人宋纯峰表示,本次代创作者维权,目的在于推动和探索一条适合短视频行业发展业态的版权保护道路,能够有力保护抖音平台创作者的合法权利及创作热情。“抖音帮助创作者维权的决心没有变。下一步,将按照本案查明认定的事实及确立的法律规则,继续追究伙拍小视频用户的侵权责任。”
宋纯峰称,该判决完整全面地确立了短视频版权保护的司法裁判规则,厘清了短视频创作者、创作平台互相之间的权利边界,为短视频创作者及短视频平台的维权指明了方向,对短视频这一方兴未艾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