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依据,覆盖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也就是俗称的“红头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与否,直接关系政府是否依法行政,直接关系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和政府形象。为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就相关问题,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加以解读。

  近年来,由于各地区、各部门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推进合法性审核机制工作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奇葩”文件,引起公众和社会舆论批评。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解决上述问题,《意见》专门作出规定,在国家层面制定统一标准,作出全面部署,提出要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总体目标,并从明确审核范围、确定审核主体、规范审核程序、明确审核职责、强化审核责任等五个方面入手,对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具体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旨在有效解决“谁来审”“审什么”“怎么审”的问题。

  为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不统一、不明确的问题,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作了排除性规定,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在确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谁来审”方面,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意见》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据了解,机构改革前,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办公厅(室)印发的文件,一般是交由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各级政府部门制发的文件,一般都是由本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也有些地方全部交由政府法制机构审核,不同地方之间确实存在一定差异。机构改革后,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和司法厅局重新组建,相应地,原地方政府法制机构承担的规范性文件审核职责就由新组建的司法厅局承担。

  《意见》对合法性审核的内容和标准作了统一规定,明确审核内容具体包括: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是否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等。同时,还要求审核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还规定,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决策,将合法性审核确定为规范性文件制发过程中的必经程序,突出其重要性。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解决报送材料不完备、报送程序不一致和审核时限不明确等问题,《意见》明确了起草单位报送合法性审核的材料要求。起草单位报送的审核材料,应当包括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制定该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意见》还明确规定合法性审核时限。其中5个工作日的审核时限是指的一般情况,即除了为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情形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为了提高审核工作效率,又作出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规定。

  此外,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还表示,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工作已列入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督察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