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平罗县检察院强化“四种意识”加强刑事申诉案件办理

  本报讯(记者惠晓锋 □张春欢)近年来,宁夏平罗县检察院不断强化“四种意识”,切实提高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工作。3年来,先后办结刑事申诉案件15件,提请抗诉后获法院改判1件,复查终结14件。所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无一引起上访,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强化证据意识。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坚持用“证据说话”,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足以证实犯罪事实,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分析,对需要核实的证据及时进行核实,确保案件定性准确。

  强化沟通意识。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注重与上级检察机关和其他承办人员的沟通,通过案件讨论的形式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多方讨论、集思广益,最大程度避免承办人主观臆断,确保案件正确。

  强化纠错意识。严格落实“有错必纠”的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原则,对于确实存在错误的案件,不仅要敢于纠错,更应善于纠错。找准案件抗诉点,强化抗诉点证据支持,确保案件依法抗诉改判,确保申诉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强化息诉意识。案件办理后在答复申诉人过程中,加强释法说理工作,确保案结事了。就申诉人对案件存在的疑虑全面进行考量,结合案情逐一进行分析说理。把作出决定的依据通过申诉人易懂的方式为其讲清讲明,确保案件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