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楼梦》中因奸威逼致死罪探察
明清律例专设“威逼人致死”条例,并将“因奸自尽”的规范分为妇女自愿与人通奸、妇女非出于自愿而与人发生性关系两类,因手足勾引、言语调戏等而导致妇女自尽的行为也入刑。
《红楼梦》第三十回说,适值盛暑时节,荣国府主仆多半日长神倦。当天,早饭过后,宝玉背手闲逛到了王夫人上房内,只见几个丫头手里拿着针线却打盹儿,给浅睡的王夫人捶腿的金钏儿“也乜斜着眼乱恍”,遂“轻轻的走到跟前,把他耳上带的坠子一摘”。
“金钏儿睁开眼,见是宝玉……摆手令他出去,仍合上眼。宝玉见了他,就有些恋恋不舍的,悄悄的探头瞧瞧王夫人合着眼,便自己向身边荷包里带的香雪润津丹掏了出来,便向金钏儿口里一送。金钏儿并不睁眼,只管噙了。”
金钏不冷不热,知趣者当转身离去,但“宝玉上来便拉着手,悄悄的笑道:‘我明日和太太讨你,咱们在一处罢。’金钏儿不答。宝玉又道:‘不然,等太太醒了我就讨。’金钏儿睁开眼,将宝玉一推,笑道:‘你忙什么!金簪子掉在井里头——有你的只是有你的’”。
金钏意在调笑,不料一句“金簪子掉在井里头”成了谶语,刚说完“你往东小院子里拿环哥儿同彩云去”,就被翻身而起的王夫人打了个嘴巴,指着骂“下作小娼妇”,撵了出去。
金钏跟随王夫人十来年,“从来不曾打过丫头们一下”的王夫人为何突然如此薄情?以至于“金钏儿姑娘好好的投井死了”,还在姨侄女薛宝钗面前撒谎“原是前儿他把我一件东西弄坏了,我一时生气,打了他几下,撵了他下去……谁知他这么气性大,就投井死了”。
金钏与宝玉调笑或曰调情,为何在王夫人眼中如此不堪、下作?王夫人又为何要向薛宝钗隐瞒金钏投井自杀的真相?金钏自杀王夫人是否该担责?要从我国古代律例制度说起。
《明律》专设“威逼人致死”条规定,“凡因事威逼人致死者,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务,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并追埋葬银一十两。若威逼期亲尊长致死者,绞。大功以下,递减一等。若因奸盗,而威逼人致死者,斩。”
清承明制,规定更细致,“凡因事(户婚、田土、钱债之类)威逼人致(自尽)死者,(审犯人必有可畏之威)杖一百”“若因(行)奸(为)盗而威逼人至死者,斩(监候)(奸不论已成与未成,盗不论得财与不得财)”。
因奸导致的自尽案件,明清律例规范非常复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杨扬在《良奸异罚:古代法的估价机制》一文中认为,仅“奸”行为而言,大致可分为强奸、和奸、刁奸、鸡奸等,区分的原则基于双方是否存在合意或犯罪对象的不同,即根据女性是否自愿犯奸,有“良妇”“奸妇”之别。
何为奸妇、良妇?台湾辅仁大学法律学系教授黄源盛认为,凡未经正式婚姻而私自自愿与他人野合的女性,为奸妇。杨扬认为,未经正式婚姻被迫野合发生性行为的女性,为良妇。
明清“威逼人致死”律例中“因奸自尽”的规范也分为两类:一是妇女自愿与人通奸,其以“奸妇”称之。二是妇女非出于自愿而与人发生性关系,常见的有被人强奸、强奸未遂,或手足勾引、言语调戏,乃至于受人斥秽语、与人口角等行为而导致妇女自尽的情形。
“良妇”自尽
宝玉与金钏调情,属于什么情形呢?第三十回说得明白,正合眼假寐的王夫人“今忽见金钏儿行此无耻之事,此乃平生最恨者,故气忿不过,打了一下,骂了几句。虽金钏儿苦求,亦不肯收留,到底唤了金钏儿之母白老媳妇来领了下去。那金钏儿含羞忍辱的出去”。
第三十二回又说,得知金钏投井,薛宝钗忙过来安慰王夫人:“姨娘也不必念念于兹,十分过不去,不过多赏他几两银子发送他”,后帮王夫人准备了两套新衣给金钏做妆裹,但取衣回来:“只见宝玉在王夫人旁边坐着垂泪……宝钗见此光景,察言观色,早知觉了八分。”
金钏已投井自尽,作者为何还要在此“赘述”薛宝钗察言观色知觉八分呢?细读后文可见端倪。第三十六回说,金钏死后,凤姐忽见几家仆人常来请安奉承、送东西,得便回王夫人是否另添个丫头,王夫人想了想说“不用补人,就把这一两银子给他妹妹玉钏儿罢”。
见金钏与宝玉调情,素来“宽仁慈厚”的王夫人突然暴怒;闻姨侄女宝钗的安慰,闭口不提金钏投井实情,反称金钏因弄坏了自己东西被打、被撵;侄女阿凤询问屋里是否添丫鬟补金钏之缺,又明确将金钏以往的月例银子补给其妹妹玉钏。可见,此举大有深意。
中国古代讲究“男女授受不亲”,宝玉和金钏调笑“咱们在一处”,金钏又让宝玉“往东小院子里拿环哥儿同彩云去”,显然有违礼节。《礼记·曲礼》曰:“男女不杂坐,不同施枷,不同巾栉,不亲授。”《史记·秦始皇本纪》也曰:“廊庙之位,吾未尝敢失节也。”
“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宋程颐《伊川先生语》)。”刘世圣在《中国古代妇女史》一书中认为,明清时期贞节观念日趋强化,书籍叙述、法律规制,都在褒扬妇女守节。这导致人们的衣食起居等最基本、最常见的生活行为,都必须按照正统的行为模式而进行。
《清律·威逼人致死》,在乾隆五十年(1785年)增设“299.18”条,明确规定了因言语调戏导致妇女自尽者入刑的情形:“凡妇女因人亵语戏谑、羞忿自尽之案,如系并无他故,辄以戏言觌面相狎者,即照但经调戏、本妇羞忿自尽例,拟绞监候。”
宝玉和金钏调笑或调情是否触刑?前八十回作者并未明确交代金钏具体因何而投井,但联系上下文可知,金钏自尽,起因在于与宝玉调笑或调情被王夫人发现,进而被撵、投井。
金钏自尽,王夫人是否该担责呢?明万历十五年(1587年)新增条例“拟因奸威逼人致死人犯,务要审有挟制窘辱情状,其死者,无论本妇本夫父母亲属奸夫,亦以威逼拟斩”《清律》全部写入。因此,只要是因其言行而引起的自杀,就不能免去致使事实结果的罪责。
“奸妇”上吊
如果说金钏投井自尽,宝玉、王夫人依法担责尚有争议的话,那么鲍二媳妇与贾琏偷奸事发自尽一案则更清晰。第四十四回,贾母、邢夫人、王夫人等给王熙凤过生日,众姊妹及鸳鸯等纷纷给凤姐敬酒。凤姐“自觉酒沉了,心里突突的似往上撞”,准备回家歇息。
不料,平儿扶着凤姐刚“穿廊下,只见他房里的一个小丫头正在那里站着,见他两个来了,回身就跑”。凤姐心生疑虑,拷问丫鬟得知鲍二的老婆在贾琏房里,“气的浑身发软,忙立起来一径来家……只听里头说笑。那妇人笑道:‘多早晚你那阎王老婆死了就好了。’”
凤姐怒极,当场捉奸,闹得满城风雨,老太太、太太都知道了。
贾琏当着老太太、太太的面给凤姐道完歉回屋聊天时,听到“鲍二媳妇吊死了”,和凤姐“都吃了一惊”。
脂砚斋点评说,“倒也有气性。只是又是情累一个,可怜。”这大概也是偷奸事发,鲍二媳妇上吊自杀的内因之一。鲍二媳妇上吊自杀,贾琏、凤姐为何吃惊,凤姐还有怯色呢?
第四十四回交代说,“林之孝家的进来悄回凤姐道:‘鲍二媳妇吊死了,他娘家的亲戚要告呢……我才和众人劝了他们,又威吓了一阵,又许了他几个钱,也就依了。’凤姐儿道:‘我没一个钱!有钱也不给,只管叫他告去。’”
见凤姐态度强硬,林之孝家的颇为难,但“贾琏和他使眼色儿”,遂“心下明白,便出来等着”。贾琏出来前,凤姐再次强调不许给钱,但最终“着人去作好作歹,许了二百两发送才罢”,还“生恐有变,又命人去和王子腾说,将番役仵作人等叫了几名来,帮着办丧事”。
鲍二媳妇自杀,为何凤姐口上说着不许给钱,但贾琏“命林之孝将那二百银子入在流年帐上,分别添补开销过去。又梯己给鲍二些银两”,却“心中虽不安,面上只管佯不理论”?这既和明清“威逼人致死”律有关,又和宋元以来程朱理学的“失贞在前,被玷在后”有关。
宋元明清时期,受程朱理学影响,妇女多以自保贞节为重,地方司法官员也多对此予以特别保护,但被害妇女,其本身与奸夫存在奸情,则情况不同。正如黄源盛所言,“妇女因奸败露,羞愧自尽,自作之孽,于人何尤?”明清律例,对“奸妇”因奸自尽另有规定。
明万历十五年在《明律·威逼人致死》中新增条例“若和同纵容,而本妇本夫愧迫自尽,或妻妾自逼死其夫,或父母夫自逼死其妻女,或奸妇以别事致死其夫,而与奸无干者,毋得概坐因奸威逼之罪。”即“奸妇”与他人通奸,其夫等亲属自尽,不能以因奸威逼罪论处。
《清律》“威逼人致死”条在承明制基础上,在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新增条例“凡和奸之案,奸妇因奸情败露羞愧自尽者,奸夫杖一百,徒三年”。即女方同意男方范奸行为,且因奸情败露羞愧难当自杀者,男方打一百杖,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这大概就是贾琏听到鲍二媳妇上吊的消息“吃了一惊”、许了二百两银子、给王子腾打招呼、安排番役仵作人帮其办丧事、拿梯己给鲍二银两的原因。否则,素来精明、不怕报应的凤姐能一边说“不许劝他,也不用震吓他,只管让他告去”,另一边还会心中不安?
二百两银子是多少?对比金钏投井自杀,王夫人给其家人的钱物即可知道。第三十二回、第三十三回说,王夫人“赏了他娘五十两银子(相当于王夫人2.5个月月钱)”“唤他母亲上来,拿几件簪环当面赏与,又吩咐请几众僧人念经超度”,外加薛宝钗送的两件新衣服。
当然,鲍二媳妇上吊自杀与金钏投井自杀略有不同。鲍二媳妇与贾琏偷奸在众目睽睽之下被抓,被凤姐、平儿当众羞辱、厮打,更重要的是事发第二天大家就得到了死讯。但细读第三十回至第三十二回可知,金钏从被撵到投井自杀,至少下了一场雨,过了个端午节。
因此,金钏投井自杀,宝玉、王夫人仍有逃脱“威逼人致死”律惩罚的可能性,但贾琏、凤姐威逼鲍二媳妇自杀不同:人证多、因果明显。可是,后四十回,贾府被抄,贾琏、凤姐并未因此入刑,贾琏仅因认了个“重利盘剥”被“革去职衔”。这大概就是真实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