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提交表情包被拒起诉腾讯最高法院裁定不构成垄断
因为提交的表情包含有商业推广信息,微信表情开放平台审核未通过,深圳律师徐某遂将腾讯公司起诉,认为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把官司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近日,最高法院再审认为,腾讯公司对徐某含有商业营销的表情包投稿审核不予通过,系平台自主经营权的正当行使,并未产生限制排除竞争的效果,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徐某的再审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据了解,徐某提交的“问问”表情是其创建“问律师”法律咨询服务推广的卡通形象,部分表情包中还包含广告语。
微信表情开放平台认为,该表情包含有推广标识和广告语,违反平台规则,不予通过。
徐某遂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腾讯公司垄断,构成拒绝交易和限制交易。败诉后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二审败诉后,又向最高法提出再审。
业内专家称,本案对互联网环境下的竞争分析思路将为法院未来审理类似案件提供进一步指导和参考。
在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关键问题上,最高法再次重申3Q垄断案中对于互联网领域中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相关原则,认为互联网环境下的竞争存在高度动态的特征,不能高估市场份额的指示作用,并认定平台经营者有权设定合理的平台管理和惩戒规则,以实现良好的平台管理。
市场份额高
必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场份额在认定市场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2016年,徐某向微信表情开放平台提交“问问”表情包,该表情包系徐某创建的“问律师”法律咨询服务的卡通形象。
证据显示,在提交“问问”表情包前,徐某在其他渠道已经大量使用“问律师”卡通形象,并通过多种渠道推广“问律师”。“问问”表情包除了包含推广标识,还包括“问律师强势登场”“记得付律师费哦”等广告宣传语。
腾讯公司认为,徐某向微信表情开放平台投稿“问问”表情包并非为了推广表情包,而是为了宣传推广“问律师”互联网线上及线下法律咨询服务,同时,含有商业推广的表情包会对用户聊天体验造成不良影响。
徐某遂以垄断为由将腾讯公司告上法庭。徐某认为,从市场份额、微信社交平台用户量和用户对微信的依赖程度可以看出腾讯公司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地位。
同时,除了微信表情开放平台,没有其他可以替代的渠道来推广“问问”表情包,相关商品市场应为微信表情开放平台。腾讯公司认为,多个互联网平台均可提供类似表情投稿和使用的渠道,如搜狗表情输入法设有“表情开放平台"等大量网站均可以向用户提供制作、宣传、推广表情的服务。
因此,能够提供表情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绝不限于微信表情开放平台。
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场份额在认定市场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一般而言,市场份额越高,就越可能预示着市场支配地位的存在,但市场份额高并不必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高的市场份额源于提供了更优异的产品,高的市场份额并不能直接推断出市场支配地位的存在,尤其是互联网环境下的竞争存在高度动态的特征,相关市场的边界远不如传统领域那样清晰,更不能高估市场份额的指示作用。
最高法院还表示,从需求替代的角度看,如果表情投稿人可以合理选择其他微信表情推广服务,其他微信表情推广服务应该纳入本案相关服务市场范围。相关服务市场范围显然不限于微信表情推广服务市场,而是涵盖了更大范围的互联网表情推广服务市场。腾讯公司所经营的微信表情开放平台仅仅是互联网表情推广服务市场的一部分,不能由此就得出其在互联网表情推广服务市场具有垄断性市场份额的结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竞争法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黄晋副研究员对此表示,在裁定中,最高法院明确了相关市场的界定目的与方法。界定相关市场的目的是确定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之间进行竞争的市场范围及其面对的竞争约束;界定相关服务市场的方法,一般主要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根据需求者对服务功能用途的需求、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不同服务之间的替代程度。
黄晋认为,最高法院还充分发挥了指导判例的作用,引用了最高法指导案例78号即3Q大战反垄断案件的裁判理由,就本案所涉互联网领域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问题明确指出,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粗糙且可能具有误导性的指标。
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还是平台合规管理?
在涉及是否“垄断”的问题上,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成为案件焦点。
作为表情包两端,一方为投稿人,一方为平台审核者,看似应在合同法框架下解决的争议,被诉诸反垄断法。在涉及是否“垄断”的问题上,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成为案件焦点。
徐某认为,“问问”表情包是专门投稿微信表情平台,“没有其他表情开发平台可替代”、拒绝“问问”表情包入驻微信表情开放平台缺乏正当理由,限制、排除了徐某与其他表情包投稿者之间的竞争,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腾讯公司认为,微信表情开放平台制定多项管理规则,包括《服务协议》《制作指引》和《审核标准》等,基于企业自主经营权设定投稿表情审核标准,并根据合同约定拒绝审核通过不符合约定标准的表情包,不属于拒绝交易和限定交易。
依据平台规则对投稿作品审核不予通过,是否就属于拒绝交易行为?最高法认为,对于任何平台经营者而言,合理规制平台使用者的行为,防止个别使用者的不当行为发生和蔓延,有利于提升平台经营者的利益和平台用户的长远利益。因此,平台经营者有权设定合理的平台管理和惩戒规则,以实现良好的平台管理。
最高法院认为,腾讯公司设定关于微信表情不得包含与表情内容不相关的其他信息及任何形式的推广信息等投稿要求,防止微信表情开放投稿平台被用于商业推广的微信表情所充斥,进而影响用户的聊天体验。而徐某投稿的“问问”表情包所体现的形象早已被用于推广其法律服务,且部分“问问”表情包还包含广告语,明显不符合腾讯公司约定的投稿要求。对徐某投稿的“问问”表情包不予审核通过,具有正当理由,腾讯公司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最高法院还指出,对于此类明显不会对相关市场竞争造成实质影响的合同纠纷,应该优选在合同法框架下解决,而不是直接诉诸反垄断法。
浙江省竞争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王健教授认为,腾讯公司对徐某投稿的表情包审核不予通过,系根据《服务协议》《制作指引》和《审核标准》等管理规则作出的,有着充分的合同依据,属于互联网平台运营方应有的权利。这类纠纷实际上应在合同法框架下解决更为合适,选择适用反垄断法进行解决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