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出台规定明确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效力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为保全规定》),并发布5件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典型案例。据悉,该规定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行为保全是指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1年6月、2002年1月先后颁布了“两个诉前停止侵权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即诉前责令停止有关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措施。
据最高法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宋晓明介绍,《行为保全规定》共21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程序性规则,包括申请主体、管辖法院、申请书及载明事项、审查程序、复议等。二是实体性规则,包括行为保全必要性的考量因素、行为保全措施的效力期限等。三是行为保全申请有错误的认定及因申请有错误引发的赔偿诉讼的管辖、行为保全措施的解除等。四是同时申请不同类型保全的处理、申请费等其他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和第101条规定,情况紧急下申请的行为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行为保全规定》列举了属于“情况紧急”的六种情况:(一)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二)申请人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三)诉争的知识产权即将被非法处分;(四)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五)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六)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
据最高人民法院不完全统计,过去五年间,全国法院分别受理知识产权诉前停止侵权和诉中停止侵权案件157件和75件,裁定支持率分别为98.5%和64.8%。宋晓明说,“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虽然数量较少,但行为保全措施能够使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救济,该项制度越来越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其他经营者的重视,许多案件也倍受社会关注。”
宋晓明表示,《行为保全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完善行为保全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方面采取的重要举措。该司法解释的发布和实施,对于促进科技创新、文化繁荣、诚信经营以及正当竞争将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